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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为弥补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吧。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