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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B)
□ 总 则 第一条 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
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第三条 会计组为本公司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第四条 会计组除于总分类帐设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 编 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编号目录由会计组编印分发各单位,新购的固定资产由会计组编号后填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