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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困难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