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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关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2款已有明确规定,即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是笔者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确定为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更符合法律原理和立法精神。
一、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主要在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以及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特征,但这些非道路同样是公众经常出入的地方。【 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