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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公司值班管理规定(精选30篇)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据各单位的生产情况,设立值班岗位,由本单位划分各值班岗位管辖区域,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对值班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和范围,与值班人员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防灾等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有事须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严格审查所负责区域内人员的进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岗、脱岗,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岗位上打牌、喝酒、睡觉。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加强区域内巡视,看护好责任区域内的设备和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第七条 值班人员在当班时间内违犯值班制度,按《劳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并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岗位,按停薪留职对待,其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由自己承担。 第八条 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发生失盗、损坏设备设施,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并按《劳资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 值班人员应是本公司股东员工,一旦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责任人工资中赔偿损失,工资不足以赔偿时,用其股份抵顶,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相互协作,服从分配,服从管理。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 一、总则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不间断和财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 公司依据情况,设立门卫值班、周末值班和节假日领导值班制度。 三、管理要点、内容和规定 (一)、门卫值班。 目的:维护公司工作秩序,防止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美化环境。 值班时间:每天24小时值班。 值班要点: 1、保证办公环境内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及绿化工作; 2、防止公司财物失窃; 3、及时排除公司火灾、漏水事故; 4、监查下班后公司人员进出情况; 5、接待来宾,保存分发邮件。 6、及时维修办公楼内外的设施、设备。 值班规定: 1、遵守值班纪律,有事须先请假。 2、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如下棋、聚众打牌等。 3、加强巡视,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尤其加强重点部位的监管。如库房、财务室、微机室、车库等。 4、接待来宾外松内紧,热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鉴别来人意图,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乱说。 5、遇到紧急事件,首先要冷静,敢于负责,一方面大胆采取应急措施,以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向公安部门报警。 6、保证办公环境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办公楼的楼道、走廊、卫生间、痰盂、办公大院、院内厕所、门前水泥路等)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7、每日按时整理发送邮件,以免贻误公司业务。 8、做好各部(科室)邮寄信件登记。应记录发信时间、收件地址、收件部门,邮寄人签字为准。 9、及时维修办公楼内外的设备、设施。 10、做好绿化工作,按时加强院内及机关周围花草树木的水、肥、修剪及病虫害防止工作,美化公司环境。 (二)、周末值班。 目的:维护公司周末工作秩序,及时联络、处理事务。 值班时间:周末上午8:00起至下午6:30(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 值班要点: 1、接待来客; 2、处理未完成工作; 3、处置下班后的突发、紧急事件; 4、值班人员接听值班电话,应记录来电时间、单位、授话人、主要内容; 5、值班接待来宾要记录来访时间、单位、来访人、主要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6、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填写值班表。并在机关大厅黑板上写明值班人员姓名、楼层、房间号。 7、领导交办任务。 (三)、领导值班 目的:以公司业务工作、安全生产为主。 以节假日为值班时间。 值班要点:同上三.(二) (四)周末值班、领导值班规定 1、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有事须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 2、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得聚众打牌、喝酒。 3、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强巡视,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4、接待来宾外松内紧,热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鉴别来人意图,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乱说。 5、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领导活动行踪,遇到紧急情况即能取得联系。须将公安、消防、医院、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部门地址、电话、路线等信息了解清楚,以备应急需要。 6、遇到紧急事件,首先要冷静,敢于负责,一方面大胆采取应急措施,以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和公司部门报警。 (五)、接听值班电话应注意: 1、礼貌相待。不论打进、接入,应主动通报公司名称、职务、姓名、如对方未通报,应客气询问清楚。 2、使用文明语言,切忌粗声粗气。 3、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并做好电话记录。 4、对要求打公司领导的电话,首先问清对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姓名,然后婉转回答“请您销等,我给您找一下”之类的话再处置。 5、对打听事情、咨询类要态度和蔼、礼貌对待、恰到好处地回答。 6、除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外,一般将若干电话内容集中到一起,有条理地予以报告。 四、附则 1、加大节假日值班力度,由公司领导带班,征求下属同意后排定值班表,印发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2、根据需要,可安排公司司机值班或待班,一有用车要求,能在最短时间内抵达用车地点。 3、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4、值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5、周未值班、领导值班为义务值班。门卫值班为正常工作制。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解释、补充、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3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处理公司在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的一些事务,除主管人员坚守岗位外,公司需另外安排员工值班。 第2条 值班处理事项 1.突发事件。 2.管理、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员工。 3.预防突发事件、火灾、盗窃及其他突发事项。 4.治安管理。 5.公司临时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3条 值班时间 1.工作日值班 周一至周五每日下班时到次日上午上班时。 2.休息休假日值班 实行轮班制,日班上午8:00至下午5:00,夜班下午5:00至次日上午8:00(可根据公司办公时间的调整而变更)。 第4条 各部门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安排本部门员工值班,并于月底公布次月值班表。 第2章 值班纪律管理 第5条 值班室是公司的重要岗位部门,值班人员的工作状态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安全和工作秩序, 第6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7条 值班人员应自觉保持值班室的环境卫生。 第8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第9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听电话。 第10条 任何值班人员不得使用值班室电话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 第11条 值班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第12条 值班人员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第3章 值班事项处理 第13条 值班人员遇事可先行处理,事后再报告。如遇其职权范围以外的事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 第14条 值班人员遇到重大、紧急事情时,应及时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与请示,以便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负责人。 第15条 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并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检查。 第16条 值班人员收到信件时应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的,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 对于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4章 值班津贴与奖惩 第17条 值班人员可领取值班津贴。具体数额参照《公司值班人员津贴费用规定》。 第18条 如果值班人员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处理得当,公司可视其情节给予嘉奖。嘉奖分为书面表扬和物质奖励两个等级。奖励办法参见《公司值班人员津贴费用规定》。 第19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如擅离职守,公司应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应从重论处。 第20条 值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交领导批准,出差时亦同。代理值班人员应负一切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22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每年修订一次。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4 一、目的 为确保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为小区住户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 三、客服电话 24小时服务电话:0539-5125000 0539-5125022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3.1春夏季:7:50-17:30 秋冬季:7:50-18:30为正常上班时间,期间,所有日常事务工作都正常进行。特殊节假日适当调整。 3.2周一至周六:17:30 -20:00 安排客服组二人,其他业务组一人在服务中心前台值班,处理日常业主的报修、建议与投诉、车位租用等工作。期间,家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3.3每天:20:00-次日9:00由监控中心负责值班,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紧急事务(如:业主家里没水没电等情况安排技术员上门急修),对重大投诉或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同时安排有两名技术员值班到晚上22:00;22:00后有一名技术员留宿,确保对紧急维修事务及时处理。 3.4保安值班制度:实行三班24小时值班制度,对小区内实行安全监控。 3.5值班要求:值班人员准时到各岗位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位值班,要经部门经理同意,并作好调配,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各位值班人员的着装必须符合公司的标准要求。 3.7各位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的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5 一、 管理处应合理调配人员,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 二、 值班人员由物业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员是值班期间的办公室负责人。 三、 值班员每天准时到岗,3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30分钟仍未到岗者视为旷到(罚款50元)。 四、 值班员首先检查上一日工作记录,处理上一日交接的工作。 五、 值班人员代替房管员处理日常事务,检查水、电、暖使用情况,避免浪费,对破坏设备、设施现象及时制止,检查防火防盗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巡视并检查小区内情况,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六、 值班期间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不能自主决定时由值班人员上报相关领导。 七、 值班时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值班期间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如:打扑克、打麻将、喝酒等)一经发现首次罚款50元,第二次150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者将开除。 八、 值班期间有事外出须先向部门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并有 人替值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岗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九、 管理领导应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巡视,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对违规或擅自离岗者进行处置。 十、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开机,节假日期间保证24小时开机,违者按违纪处置。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6 1.0 管理处值班分管理人员值班和财务值班 1.1 管理人员值班:节假日及每天晚上,管理处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值班。 1.2 财务值班:由管理处在每周星期六上午须安排一名财务人员值班。 2.0 管理处值班时间 2.1 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时间: 上午: 9:00—11:30 下午:14:00—17:00 2.2 晚上管理人员值班时间: 晚上:17:30—20:00 3.0 管理处值班安排 3.1 管理处每月底须安排好次月值班表,上墙公布,公司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2 值班人员因故请假、调班,须经主任同意,安排好代班人员。 3.3 当值人员因故需离岗,须安排好代班人员。 4.0 管理处值班纪律及要求 4.1 当值人员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4.2 当值人员不能迟到、早退、脱岗。 4.3 当值人员不得擅自调班,否则按脱岗论处。 4.4 当值人员值班地点为管理处办公室。 4.5 当值人员遇到不能处理的事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4.6 当值人员违犯值班纪律,按《员工奖惩条例》与《考勤细则》规定处理。 4.7 当值人员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 5.0 管理处值班人员权限 5.1 值班管理人员有权调动本处的所有员工,有权纠正本处员工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有权建议管理处按《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5.2 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对本处的突发事件有临机处置权。 5.3 财务值班人员只负责本处的费用收缴工作,不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须由主任签字方可办理。 5.4 财务值班人员对未结清费用而需搬离本小区的业户,有权要求管理人员值班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6.0 补休 6.1 管理处值班不计加班工资。 6.1.1 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可安排补休。 6.1.2 只有一个财务人员在晚上值班的管理处,财务人员工作日的上班时间由原八点调至九点。 6.1.3 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补休须经主任同意。 7.0 遇强台风、暴雨、洪水及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等特殊情况,管理处全体人员均须留守管理处。 8.0 本规定由公司管理人员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7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做好公司伙食及用餐后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公司为员工定时供应午餐,就餐时间统一规定为: 午餐时间:12:00—13:00 (就餐时间随季节调整再行通知) 第二条、 严格遵守就餐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用餐,保证在规定时间段就餐完毕,超过规定时间,食堂不再提供用餐,避免提早用餐或占用办公时间用餐等不遵守时间秩序的情况出现。 第三条、 自觉维护就餐秩序,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取餐。取餐时也要注意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礼让。 第四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统一配备餐具一套(饭盒以及饭勺一个),自行保管,也可放置茶水间的餐具柜统一保管。若有遗失,自行负责购置新餐具。 第五条、 公司指定就餐地点为洽谈室、司机休息室,所有员工均只能在此两处就餐,(董事长、总裁除外),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六条、 用餐时要注意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起哄、敲碗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第七条、 用餐提倡节约,支持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就餐时所有员工,视自身情况而定,吃多少饭菜打多少量。用餐结束后,米饭多于20粒,菜品残羹多于餐具容量四分之一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第八条、 用餐时,不得将菜残羹随意丢弃在餐桌上,同时,不得随地乱扔乱丢。用餐后,各人员必须将自己所坐位置卫生清理好。每天实现轮班清点卫生检查制,一旦检查不合格,第一次口头警告, 第二次直接罚款50元/次。 第九条、 用餐结束后,残羹倒入垃圾桶内,所有人员自行清洗各自餐具,必须在茶水间清洗餐具,不得在其他地方清洗餐具,以免堵塞下水通道。 第十条、 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有意见者,可向办公室协商解决和完善。办公室整理后及时对好建议进行采纳、改进。促进食堂的健康运营,切实为员工做好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就餐登记和外来人员就餐规定 一、 员工凭工作证用餐,外来人员就餐凭临时就餐卡; 二、 公司各部门每天上午10点前,必须将本部门当日就餐人数报至前台; 三、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来人员就餐,一律实行登记报批制度,由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安排就餐。 四、 公司员工亲属在公司就餐,由员工本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其就餐费用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食堂物品采购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办公室安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市场询价,安排采购人员进行采购,食堂负责人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8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9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素质、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维护公司财产,便于公司对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物品的定义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种形式,固定资产指:无论价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如打印机、维修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指:笔、纸、本子、拉练袋、打印机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第三条 公司物品使用规则 1 公司物品领用流程 1.1凡领用办公物品,各人须先至本部门负责人处申请报备,由部门责任人统计本部门申请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后,于每月26日上报至行政部,下月初6号前由部门责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领取。原则上,行政部每月只发放一次办公物品,各部门不再额外多领计划外和办公文具配置标准外的办公物品。 1.2 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由行政部采购后直接安置到申购部门。 1.3 领取办公物品时须做好领用登记手续,物品领用后将责任到人。 2 公司物品使用规则 2.1 固定资产 保修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固定资产的,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2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 办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为2-6个月内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个人照价赔偿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中非人为损坏、由质量问题引起故障的办公文具可将故障的物品退还到行政部,以旧换新。 办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内,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浪费行为的,行政部下月将不予审批新用品,并对其责任人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2分。 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所有领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3 行政部和财务部每年年底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点公司物品,对固定资产按部门进行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3 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责任规定 3.1 物品使用 办公室、展厅、客休区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当天值班人员轮流监管。公用固定资产因质量问题物品 出现故障的,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公用固定资产因人为损坏并产生维修费用的、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参照办公物品使用规则进行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部门人员承担。并对其部门负责人扣除绩效成绩2分。 3.2 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证照、车辆或其他物品时须做好借用登记手续,注明归还时间。逾期未归还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2分;无论是否逾期,归还物品时未按要求做好归还登记手续,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1分;若逾期未归还且丢失所借物品者,除照价赔偿借用物品(按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赔付)外,还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4分。 所有借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证照,个人辞职时须归还。 4 采购管理 4.1 行政部每个月26号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4.2物品采购无论数量多少,发票至少有采购本人和本部门其他人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4.3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4.4 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造成不当行为者,作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4 附则及表单 本办法由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自颁发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文具领用表、《后勤用品领用表》、《物品借用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0 为了适应公司快速发发展的需要,强化和规范公司各驻外办事处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专业库存量的真实性以及时满足市场销售需求,降低公司与办事处经营的风险,特制定以下内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办事处经理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在本单位的所有资产安全负第一责任,负责对内勤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条、公司派驻各办事处的内勤人员为公司资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员 ,是办事处执行销售公司营销政策及财务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司在本单位的库存商品、销售回款、债权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并有权否定办事处的一切违规行为并有义务向销售公司进行汇报。 第三条、内勤人员需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及公司对办事处审计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销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办事处资产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对内勤的日常工作进行常规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见考核细则);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内勤人员,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建议公司领导调换其工作。 第五条、各内勤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适应和综合能力,公司将逐步要求各内勤人员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对于目前自学报考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如果取到证书,销售公司将给予报销考试相关费用。从20xx年6月1日起,对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内勤将给予每月100元的专业技能补贴,对于无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内勤将每月降低100元工资。 第六条、各办事处内勤人员需在每月日下午5点之前报送…表;未按时报送的将按内勤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内勤人员因故请假超过一天的,除办事处经理同意外必需向公司财务部内勤科报备同时做好休假期间的资产管理安排。 第八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生效,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内勤管理制度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1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打卡考勤方法。 第三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 第四条 前台文员负责登记管理及考勤记录下载:前台文员在次月1-3日前从考 第五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 第六条 员工请假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访友,一律需报总 第七条 早上迟到时间在5分钟以内的,根据月考勤记录,分不同情况处理: 迟到2次以内的,迟到记录为0;迟到3次以上的,每3次计为1次,余数去掉。 早上迟到时间超过5分钟的,按迟到处理。 早上迟到时间超过半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 旷工半天的,扣发一天工资;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 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对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九条 上班时间禁止外出办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 第十条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产假、婚假、产育假、节育手术假 1、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进入本公司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第十三条 公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加班1日增发给1日 工资或安排补休1日;加夜班的,3个夜班按1日计。 第十四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行政部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 本考勤制度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 东莞市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部 200xx2月26日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2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 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 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二级主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的上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业务监督,集团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3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4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对员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和政策 (1)公司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2)员工的专业化培训和脱产外出培训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员工通过突出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获得激励性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基本政策等,是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3)态度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及ZZ觉悟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内部培训、员工外派培训和员工交流论坛。 1、员工的自我培训。 员工的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公司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公司会尽力提供员工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如场地、联网电脑等。 原则上对员工自我培训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2、员工内部培训 员工的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灵活实用的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培训。 3、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公司具有投资性的培训方式。公司针对员工工作需要,会安排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员工个人希望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进修),需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或招生简章。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名。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4、员工交流论坛 员工交流论坛是员工从经验交流中获得启发的培训方式。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设立员工交流论坛。 (三)被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被培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过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被培训者的义务 1、培训员工在受训期间一律不得归于规避或不到。对无故迟到和不到的员工,按本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外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员工应将其学习资料整理成册,交由人力资源保管。并将其所学教给公司其他员工。 4、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需凭培训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合同。 (1)外部脱产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3000以上的。 (四)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1、培训需求分析。 2、设立培训目标。 3、计划培训项目。 4、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九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建立培训档案 1、建立公司的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2、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被培训者的评语等。 (五)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时间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其汇总。并与规定时间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老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由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部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内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象、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七)培训评估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鉴定。可要求被培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方面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八)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数额。 第二十一条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决定。对于公司予以报销的费用,原则上先由培训员工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回公司报销。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公司报销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内部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拟订或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5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7:30-17:45 第三条:商场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第四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填表,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填表。 第五条:商场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填表,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商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核表。 第六条:营业人员须先到公司填表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七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迟到一次扣10元,迟到累计3次以上者每次扣20元。 第八条:病,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请病,事假须提前一天报请,并安排好工作.请假理由不充足或影响公务的主管可不予准假,及不予请假。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场时间,否则按外出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鄞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达1次者扣发全勤奖10、0元,达3次者扣发100%全勤奖。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双倍扣除工资,单月连续旷工3天者,按自动离职并不给于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100元。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6 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 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为了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总经理授权由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印章(各类印章共计枚)的管理、发放、回收、监督、保管和使用。行政部行政主管负责存放。 一、印章的雕刻 1.公司印章的雕刻由部门负责人据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交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雕刻本部门的印章。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行政部办理。 3.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含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1.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①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②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③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④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⑤公司章程、协议。 ⑥员工调动。 ⑦员工的任免聘用。 ⑧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2.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①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②各类经济合同等。 3.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4.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四、印章的管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 负责合同章、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2、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分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监督工作。 3、印章管理员 ①负责印章的保管。 ②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③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④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⑤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五、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行政主管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各部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行政部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均在表上予以记录。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保管印章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经理报告(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同时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部主管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为了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须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六、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时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一),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①合同章的使用: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经部门经理审核, 总经理签署后 (如涉及价格需财务部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将合同传递给行政部盖章,否则不予以盖章。 ②公章的使用:经行政部经理审核,总经理签署,由行政主管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的,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④私章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也须先征得同意后才可办理。 ⑤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⑥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行政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⑦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⑧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同时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单证、纸张上加盖印章。确因业务需要,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盖章. 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印章的停用 1、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①公司名称变动。 ②印章使用损坏。 ③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行政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八、印章的其它事项 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2、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3、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行政部归档。 4、公章的使用绝对决定权归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7 1.总则 1.1考勤是本商场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商场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考勤员职责 2.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4.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商场人事部。 5.事假 5.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商场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3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2月底前到商场工作者为11日,3月至5月底到商场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商场工作者为5日;9月至11月底到商场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商场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6.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工伤 7.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7.2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产假、计划生育假 10.1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10.3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3日的计划生育假。 10.6员工如果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探亲假 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1.1工作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1.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2.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2.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2.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1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3员工探亲假期 11.3.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个月。 11.3.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11.3.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11.3.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商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11.3.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11.3.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1.4探亲假管理 11.4.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11.4.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12.加班倒休 12.1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商场领导批准。 12.2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12.3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12.4商场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12.5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13.旷工 13.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3.1.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3.1.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13.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3.1.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3.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3.2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1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商场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员工收受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管理平台及直属企业的所有员工,各管理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上交登记原则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各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集团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2、各平台、直属企业财务条线部门负责本单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每半年向财务管理中心报备上交、处理和积余情况。 3、公司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登记和收交 第五条 未能退还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按如下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 1、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代币券、卡,如购物卡、飞机票、加油卡、股票等,不论数额多少,一律需登记并上交。 各种旅游资格,凡赠送给个人的,按前款执行;赠送给集体的,必须登记后由受礼单位研究处理。 2、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以下的,必须进行登记,礼品可由受礼人处理。 3、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后,在收受之日或返回本单位后一周内,应主动上交登记,并索取《XX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见附件一)。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一个月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视同侵占,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收受礼品的市场价格或礼金额的五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和财务条线部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收缴、保管、处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 严格管理上交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所有上交的礼金,一律由和财务条线部门保管。 2、上交的各类礼品和其他有价证券,凡是可委托有关部门兑现的,由集团和平台财务条线部门负责兑现;无法兑现的交由行政部门用于接待、慰问等。 3、上交的礼品如需留在本单位、本部门使用的,经批准后,作为单位资产管理使用。 以上事项的审批人为公司和财务条线部门负责人,礼品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由公司和行政条线部门负责人会同审核。 第十条 上交和处理所得款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奖励上交礼品的员工、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责任岗 本办法执行责任岗:为公司全体人员; 培训责任岗:为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 2、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19 一、目的: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并本着规范就餐、节约成本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公司就餐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应聘人员、试用人员、外来服务人员等。 三、职责: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裁部批准后,由总裁办负责执行。 四、内容: 1、定时就餐: 1.1就餐时间如下,具体以总裁办工作时间切换通知为准: 类别 早中晚 时间 07:30-08:00 12:00-13:00 19:00-19:30 1.2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就餐,更不得在工作时间延长就餐。 2、就餐标准: 2.1公司员工:每月8日前按照上月实际出勤情况,以5元/天的标准充值餐卡。 2.2客户(包括客户委派的提货司机,并只限于在公司内就餐) 按照10元/天/人的标准进行招待,并将此部分费用计入接待部门管理成本。 具体流程如下: 接待部门填写《就餐申报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批→总裁办审批→人力资源部执行并记录 2.3供应商:自行承担就餐费用。 2.4应聘人员:按照5元/人的标准发放就餐票,并只限一次。 2.5试用人员:按照5元/天/人的标准分5次,每次3张的频率发放就餐票,15天期满后按照50元/人的标准发放就餐卡,并按公司员工餐卡充值标准执行。 2.6外来服务人员: 2.6.1免费服务人员:按5元/天/人的标准进行招待,并计入相关部门管理成本,流程按照客户就餐招待流程标准。 2.6.2收费服务人员:自行承担就餐费用。 2.7其他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总裁办审批。 3、餐卡管理: 就餐卡首次免费发放;如有丢失,按照20元/张的工本费进行补办,若后期找回,可退还工本费;如有消磁,首次免费更换,再次将按照10元/张的费用进行换卡;人员离职,就餐卡不交还,将按照50元/张收取工本费。 4、排队就餐制: 4.1所有人员按先后顺序排队就餐,不得插队,否则,食堂人员有权拒绝盛饭,并通知总裁办处理。 4.2排队人员一次只能打一份,杜绝捎带。 5、提倡节约,反对浪费:以节约为本,按需按量盛饭。 6、讲究卫生,保持清洁: 6.1就餐时不得乱丢、乱洒菜渣、弃物等。 6.2食堂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杂物等。 7、文明就餐: 7.1文明用餐,不得在食堂内哄闹争执。 7.2尊重食堂人员劳动,有意见可向总裁办反映,不得与食堂人员争吵或打骂。 五、处罚标准: 1、违反规定,将予以警告,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2、对所反映问题,总裁办应及时处理,并给出处理结果,接受监督。 六、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0 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1 一、工作时间: 上午08:30~11:30 下午12:15~17:15 二、适用范围: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之外的所有南之非一线员工。 注:新产品拓展部因工作环境限制,考勤以记录统计为准。 三、管理规定: 1、打卡规定: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按时亲自打卡。打卡次数:2次,即上班1次和下班1次。若出现故障,请及时联系综合管理部陈晨。 注:无论任何原因,到达公司和离开公司必须打卡。 2、因公外出需要填写《外出申请单》,并需在回公司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综合管理部。 3、所有请假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待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 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必须在休假之前以电话方式请假,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4、请假的审批权限: 四、缺勤: 1、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过,因非工作原因20分钟以内到岗者; 2)、早退:不到下班时间而擅自提前20分钟以内离岗者; 3)、旷工: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且无领导批准的请假单。 2、未打卡的定义:上班或下班无打卡记录。 3、对缺勤的相关处罚规定参见补充说明。 本制度于20xx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南京普天王之电子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Oxx年三月廿六日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2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3 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新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二、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由市卫生局指定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 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截止到20xx年末,院内所有经营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和吉林省增补药物品种。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六、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科室要按职责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培训指导,保证上报的监测评价数据科学准确。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4 为了规范办公室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好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特安排每日中午轮流值班,具体规定如下。 一、值班安排 1、值班时间:11:50—13:50 。 2、值班人员:以前台值班表为准。 二、值班人员职责 1、提前5分钟到岗。 2、接听前台电话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如需转达他人的,需记下来电时间、来电 人姓名、事由、相关事项。 3、接待到访客人,尽快处理来访事务,不能让客人等待超过30分钟 。 4、签收快递: 签收快递时注意快递单上面的寄件人、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是否清晰可见。公司快递、邮件交给收件人,私人邮件通知自取。(所有快递值班人员代签,事先声明由本人签收的除外) 5、确保前台区域干净、整洁、美观。 6、中午11:50——12:10播放音乐。 7、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值班,如有事不能当日值班,自行找人替代值班。非特殊原因,出现空岗超过10分钟,处以20元的罚款。 8、值班结束后交接好中午值班期间未完成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值班人员的工作标准可参照《前台工作规范细则》。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5 1、值班时间:当日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午上班前。 2、值班人员职责是负责夜间值班期间的各种事项处理及公司保卫工作。 3、值班人员应及时填写值班记录表,记录值班期间车间生产情况,包括产品、人员、带班、设备运转情况;记录值班期间外来人员出入情况、门卫以及监控是否正常等情况。 4、值班记录表由办公室人员管理,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应将值班记录表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将值班记录表交给下一值班人员。办公室将值班记录表以月为单位统计汇总存档,作为夜间值班情况及计算夜间补贴的依据。 5、值班人员每日上岗、离岗前必须检查厂区有无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丢失被盗等破坏现象要及时汇报。值班期间遇恶劣天气时值班人员厂区巡查应在正常巡查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厂区内办公楼、生产车间、工地、仓库等基础设施预防恶劣天气措施的巡查,组织厂区内员工做好恶劣天气的预防应对,确保将恶劣天气的损害降至最低,并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6、值班人员与门卫人员配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7、值班人须尽职尽责,维护好公司利益。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值班人因事、因病无法到岗值班的,应事先请示调班,并报办公室备案。值班人不准当班喝酒,不准带非本单位人员入内。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按规定值班签到、缺勤的一次罚款30元。 8、值班人员不遵守本制度的,对夜间出现问题未发现、未按规定处理或汇报的每人罚款30元;值班人员采取措施得力规避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奖励30—200元。 9、本规定自 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xx 年5月25日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6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对从事司机工作人员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经营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本规定所指加班是指驾驶员在公司正常作息时间之外,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在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假日完成额外的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司机职员。 四、管理规定 4.1公司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资源为原则,行政部将严格控制晚 间车辆使用率。 4.2公司以人为本,要求所有驾驶人员必须在身体精神条件良好时可延长时 间,以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出行安全。 4.3加班时间计算 4.3.1小车、货车司机:早上8:30以前,晚上18:00以后,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实际出车时间。 4.3.2大巴司机:保养计4H;星期日如有接送员工的,早上出车计4H,全天、出车计8H;星期日搞活动(非接送员工)按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加班;其它超出正常时间加班计实际出车时间;正常工作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4.4司机不得自行安排休假,若有正当理由需休假的,需提前一天告知行政部专员,经司机队长同意,报行政部经理批准。如有违反请假程序,公司将视作旷工行为,情况严重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4.5因工作安排加班的司机人员不得有抵触情绪,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 4.6大巴司机需每天打4次卡(上班--下班,上班--下班);若大巴需要到维修厂,加班时间应减回作息时间及就餐时间(一个月维修保养加班时间不超过小时,若超过按小时计算);若大巴送厂维修,当天没有出车的不计加班。 4.7以下不属于加班的情况: a)就餐、作息时间不算入加班小时数内; b)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8当司机被指派任务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若有正当理由,需提前报行政专员和司 机队长另行安排。对作出的安排有问题或不合理,请先完成任务再向行政部经理投诉。 4.9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及时间”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4.10如晚上时间出车需陪同吃饭,需用车人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 4.11《出车登记表》上需注明公里数和出车地点,必要时查公里数以确认是否有在外出时做私事。 4.12当油量不足时,被指派任务前,需在正常上班时间加油,除特殊情况(需在《出车登记表》上注明),否则一律不给予计加班及餐费。 4.13若遇急事,请立即通知行政部相关人员,让行政部再作安排; 若来不及通知,请先根据事情的紧急情况而自行作出安排,并于当天或次日天内通知行政部相关人员,否则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14 行政部委托保安部门卫对车辆的出入工厂进行管理,司机需服从门卫的管理及盘查。 4.15 如有紧急情况用车,请电话报请行政部经理批核。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7 一、适用范围 公司在册采用公休制上班的员工需加班时,适用本规定。 二、原则 1、尽量限制加班,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2、职工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劳动效率。 三、加班申请及监督 1、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由战线或者主要领导指派需要完成的工作,可以申请加班。 2、加班须以部门名义申报,经战线或者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部门领导的加班应由分管战线领导安排。 3、需加班部门,提前报劳资科备案,并填写《加班情况登记表》。 4、工作日加班的由当日值班人员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休息日加班的由当日X政办公室值班人员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 5、加班完毕后,将《加班情况登记表》交于劳资科, 由劳资科统一交主要领导批示给予加班补偿。 6、加班前无备案、加班后未按时提交《加班情况登记表》的将视为自愿加班,公司将不给予任何加班补偿。 四、加班补偿计算方法 1、加班补偿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2、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3、以4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即4小时为0.5个工作日,4小时以上至8小时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五、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ⅩⅩⅩ站。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8 学校为每个教室配备了空调,改善了我校教学环境。为保证节能与安全,更合理、有效使用空调,特制订如下教室空调使用规定: 一、空调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空调所在班级班主任为空调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爱护公物的教育,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班主任根据实物清点,然后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上墙,一份上交总务处。 二、学区对本学区班级使用空调情况列入每日常规检查,并有相关情况记录,列入班级考核。 三、如遇教室调整和班级变更时,各班应听从统一调度,并做好交接时的检查工作,分清破损原因及责任归属。 四、总务处每学期对班级空调进行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定期安全检查,根据《校产管理制度》和《赔偿考核细则》定损。 五、班级要指定空调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开关机。 六、空调在连续两天气温超过二十八度,当天气温超过二十八度以上可以开机且制冷温度不能低于25度。空调在气温低于零度时,可以启用,且制热温度不能超过18度。 七、切忌在开窗、开门情况下连续使用空调,否则将损坏空调压缩机。不要长时间运行空调,应适时停机开窗换气,保持教室空气清新。 八、严禁擅自移动空调内机,不得在空调边打闹推攘,擅自移动空调内机或摇动空调内机将破坏空调铜管及其他设备,造成空调损坏。空调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赔偿。 九、严禁擅自插拔电源插头!严禁使用电源插座作其他用途取电! 十、爱护空调,不得频繁开关机,不得频繁翻动出风口风叶。 十一、严禁攀爬空调外机,严禁在空调内外机上摆放任何物品。 十二、不得在空调内外机上乱涂乱写,随意张贴,保持空调本身及周边的清洁卫生。 十三、及时关好窗门,做好防水防雨工作。 十四、如发现故障,不要自己处理,马上报告老师,及时填写报修单联系总务处。 十五、德育处将对空调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纳入学区、班级考核。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 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 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X、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X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 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篇30 为了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公司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在合理和节约的原则下,同时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车船费(含乘飞机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各种费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车船费、交通费凭原始单据报销;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合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1、(1)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际住宿的天数凭据(发票)报销,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出差人员到本人家庭所在地出差住在家里或客户、关系单位等提供住宿时,公司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凡在车上、船上过夜,不再报销住宿费) (3)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如有经理和同性员工一同出差,按经理级别的一个房间标准报销。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回公司后凭票据填写“报销单”,经总经理核准签字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1)交通工具为火车、长途汽车或轮船;乘坐火车,白天为硬座;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硬卧铺票报销; (2)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软席、软卧的,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回公司后凭票据填写“报销单”,经总经理核准签字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未经批准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软席软卧或超越交通工具标准而发生的交通费,均折算为可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应费用报销。 (3)所有市内(出差城市)交通费(包括公交车费、出租车费、三轮车费等交通费)根据实际实报实销;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a)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b)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c)时间紧迫的、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d)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3、通讯费补助办法 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产生的长途漫游通讯费,凭单据实报实销。 二、差旅费的具体报销办法 1、出差前须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借款,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为原则;因公出差借支,在“出差申请单上”写清借支金额,然后填写“借支单”,写清借款人、部门、用途、金额等事项,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借款。 2、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一星期内填写“费用报销单”, 后附所有本次出差原始报销凭证,经总经理审核方可报销。 三、附则 1、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并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3、附件:《出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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