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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快来看看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首次确立视听形式的庭审记录。依照该规定,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条),而且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第八条)。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庭笔录分为两种模式:其一,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辅佐记录,而法院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生成庭审笔录(第六条),或通过人工誊录方式制作庭审笔录;其二,庭审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
与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前半句)的传统方式相比,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可以免去制作笔录的负担和提高记录的准确率与完整性,而且对于促进法院无纸化办公和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传统的庭审笔录通过书面因素对言词原则形成补充,而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则是对言词与直接原则的最大程度呈现。这样的庭审记录方式可以确保庭审流畅进行,而不再受制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放缓或中断。而且,借助回放庭审录音录像,合议庭可以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从而有助于形成心证。法官也可借助搜索功能查找证言表述的原文,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与详细地论证形成心证的理由。不仅浙江省等地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实践,而且德国关于临时录音的试验项目,均表明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具有这些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