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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1995年1月6日,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其中。
根据规定,有关的登记手续及养老保险编码、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等,均与上述私营企业的规定相同,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及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述缴费基数的10%,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在税后列支;帮工本人亦按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在税后缴纳的部分。
帮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其在税前缴纳的部分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缴费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