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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笔即丢房,离婚协议莫草率
【案情】 刘女士和丈夫孙某1990年结婚,次年,女儿“盈盈”出生。 2000年4月,刘女士发现,丈夫孙某和他的同事李某出轨,并育有一个四岁的私生女。刘女士坚决地向丈夫提出离婚,孙某同意了。 2 【案情】
2000年5月30日,两人协议离婚。因刘女士和孙某婚后从各自单位各分得一套使用权房,孙某便起草了《离婚协议》对房产进行分割:刘女士对其名下的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刘女士再婚为止,再婚时该房归“盈盈”所有;孙某对其名下的房屋有所有权,直至孙某再婚为止,再婚时该房也归“盈盈”所有。刘女士认为无论如何这两套房子最终都归女儿所有,所以也没细看就签了字。
转眼9年过去了,刘女士却越来越感到自己当初太失算了。日前,刘女士新买了住房,想把自己名下那套房子出租,可孙某却说,该房刘女士只有“居住权”,不能出租,除非他同意,当然,刘女士需将一半的租金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