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案 情
原告朱某(女方)、被告蔡某(男方)于20XX年6月非婚生育一男孩,生育后该孩子由被告蔡某抚养至今。双方于20XX年7月就孩子抚养及其他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孩子归被告蔡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蔡某负担,被告蔡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产育费、生活费等人民币5.6万元,并约定双方今后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及原告朱某同意不再探视孩子等。后原告朱某以双方约定原告朱某同意今后不再探视孩子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朱某依法行使探望权,每月二次带孩子到原告朱某处生活各1天。
本案经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经主办法官主持,上诉人、被上诉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上诉人朱某依法享有对其与被上诉人蔡某之非婚生子探望之权利。朱某可自调解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该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其进行探望。探望时间为每年逢双月的第一天早上九点半到十一点,探望地点为潮州市枫溪区某村治安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