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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于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中明确规定,外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商企业还应建立>制度,记录职工工龄,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项目,包括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995年11月25日,上海又发布了>,其主要规定如下:
(1) 达到国家和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连续工龄(包括个人缴费年限)满10年,或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和经核定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 在外资企业工作不满3年、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按上海实施的老人老办法计发月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