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中国共产XX内监督条例》解读:扛起监督责任
规矩齐全并不会自成方圆,制度的力量要在执行中显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既是修订《条例》的指导原则,也是落实《条例》、加强X内监督的关键所在。
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条例》明确规定,“X委(X组)在X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各级X委(X组)必须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对X委常委会成员(X组成员)、X委委员,同级纪委、X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X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起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X的忠诚,体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好头、作好表率,下面就会跟着做。对X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提醒,是检验X性强弱的试金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该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以对X的绝对忠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坚决不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擅自行使,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行使,“经常对照X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X内ZZ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永葆共产X人ZZ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