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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ZZ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更 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