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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X领导人民推进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ZZ、建设社会主义ZZ文明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基础,为在宪法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其核心词是“民主”,“人民”和“全过程”是对民主性质与功能的界定。我国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和基础来自宪法,由此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原则体现在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在内的整部宪法之中。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治国家共同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语境,表明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X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宣示了人民民主的根本出发点;第二款确定了我国的根本ZZ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民主实现的其他形式。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原则在国家机构领域的具体要求,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强调了民主意志的来源,建构了民主意志形成的有机制度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