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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推动校院(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合作格局,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共建目的
第二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具备生产条件并开展生产活动的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和实训教学功能,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在真实的岗位上开展实践教学。
第三条 校院(企)双方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