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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