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1.{ TOC \o "1-1" \h \z \u }
2.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和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0
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19
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XX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23
5.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26
6.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制造业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的通知 32
7.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38
8.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XX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46
9.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高速公路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51
10.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打好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 57
1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实现2022年一季度工业良好开局的通知 62


川办函〔202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2〕21号)精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方予以配套激励支持。现将有关激励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个项目按总投资额的20%,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创响中国”等创新创业品牌活动。(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绵阳市。
积极支持并帮助指导开展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在2022年度市(州)政府质量工作考核酌情予以加分。绵阳市科技城新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线下服务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三、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地方:自贡市。
对自贡市节能环保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支持申报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支持自贡凤鸣通用机场改扩建。(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四、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
支持成都市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底座。争取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托管与灾备节点)落户成都市双流区;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成都)综合节点以及环保与社会公共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业、集成电路与显示器件制造业等4个行业节点建设应用。支持成都市布局国家级区块链新型基础设施“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推动区块链产业向成都聚集。支持成都市营造良好产业发展氛围。支持成都市承办2022年中国工业互联网标识大会(西部)、中国信息通信大会等大型会议活动,促进成都市提升信息通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在全国及世界的影响力。(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
2022年在安排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商务发展促进资金等方面对成都市给予倾斜,取消对成都市因素法分配不超过资金总额50%的限制,支持成都市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服务贸易等。在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外向型平台载体创建、广交会等重要国际性展会展位分配、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其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资质。(牵头部门:商务厅)
六、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XX省本级。
对各市(州)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财政支出执行、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等财政工作,选取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评分,综合得分前8位的市(州),省财政给予每个市(州)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州)财政统筹使用。(牵头部门:财政厅)
七、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德阳市绵竹市。
2022年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等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优先支持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优先支持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作为2022年全省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支持其进一步拓展实施探索“兴农政务通”便利化改革、深化企业开办“零成本、小时办”地方标准等改革试点。(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八、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达州市。
在2022年省级财政相关农业转移支付资金中调整结构给予达州市100万元激励,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相关建设。(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省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九、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凉山州。
在2023年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申报项目遴选时,对凉山州遴选评分单独加10分。(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
成都市在申报2023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申报。在分解下达202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地方:成都市。
优先支持成都市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优先支持成都市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在验收时予以适当加分;优先支持成都市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单独申报名额(不占成都市已有的申报名额),并在评审时给予适当加分;优先支持成都市创建第二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在省级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入选名额上限由2个调整为3个。(牵头部门:文化和旅游厅)
十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自贡市。
自贡市申报生态文明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所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报国家;在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方:甘孜州。
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配套激励。(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厅)
十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遂宁市安居区。
从省级专项资金中给予遂宁市500万元配套激励。(牵头部门:水利厅)
十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
在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省级项目资金中安排400万元支持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在2022年度市(州)医改目标任务考评中,按规定予以适当加分。(牵头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十六、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XX省本级。
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综合评选前8名,给予每个市(州)200万元激励支持,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激励资金中安排。(牵头部门:省医保局、财政厅)
十七、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成都市青白江区。
在2022年度综合督查中予以“免督查”激励。(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方学习,以先进模范为榜样,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X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8日

川办发〔2022〕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和草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全面落实林长制,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为主线,以改善草原生态质量为目标,推进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推动XX草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XX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尊重自然,生态优先。把保护草原生态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健康安全稳定,提升草原碳汇能力。
分区施策,突出重点。突出川西北高寒草甸草地区、川西南山地灌草丛草区、盆周灌草丛草区三大区域,全面加强草原保护修复。
协调发展,科学利用。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关系,推进草原资源多途径利用,促进草原牧区生态生产生活协调发展。
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全面落实林长制,压紧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农牧民参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草产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3%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5%左右,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到本世纪中叶,草原资源利用科学合理,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完善资源调查与监测评价体系
(四)建立草原资源调查体系。
完善草原资源调查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设计草原统计指标,完善草原统计体系。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查清草原基础底数,建立草原资源管理档案。稳妥推进草原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
完善草原监测评价技术标准体系,构建草原监测网络。做好草原资源基况调查、年度性草原动态监测,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省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草原保护力度
(六)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省草原保护修复利用专项规划,明确草原功能分区、保护修复目标和管理措施。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涉及的市(州)、县(市、区)要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本地区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落实草原保护制度。
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严控基本草原开发利用,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推动制度落实考核。组织开展草畜平衡示范县创建,总结推广增草减畜、提质增效等管理经验和模式。(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草原执法力度。
依法依规打击各类草原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草皮种植。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草原违法举报、案件督办机制,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好草原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完善草原保护规范制度体系。(省林草局、司法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等问题。未落实承包制度的要找准症结,积极调处解决,采取承包到户、联户经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落实承包经营制度。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经营权流转,引导农牧民按照放牧系统单元实行合作经营,提高草原经营利用水平。(省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
开展草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各类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资源圃及原生境保护为一体的草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优异种质和基因资源,强化育种原始创新基础。建立完善种质资源信息公开和共享交流机制,搭建省级种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参与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科技厅、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治理
(十一)有序推进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工程。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综合治理、系统修复要求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开展退化草原修复治理,促进草原植被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强化退化草原修复科技赋能,对草原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诚信档案。严格落实工程过程监管,按照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管理等办法,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草原生物灾害防控能力。
建立健全草原有害生物智能化监测预警网络体系,提升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水平,推进绿色防控、社会化防控和联防联控,提升草原生物灾害综合防控能力。加强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完善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基础设施,加强草原生物灾害防治站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在黄河流域重点县建立草原鼠害综合防控示范区,研究推广草原鼠害防控新技术、新模式。(省林草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草产业
(十三)大力发展草种业。
编制发布XX主要草种名录,建立草种良种繁育体系,加大优质草种特别是乡土草种选育、扩繁和推广应用。支持乡土草种原种基地建设,鼓励异地繁种,创新乡土草种使用机制,提高草种自给率。完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加强草品种审定和草种质量监管。开展草种追溯认证体系建设试点。(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现代饲草产业。
大力发展饲草产业,提高饲草供给能力,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生态保护与草业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开展优质饲草种植,鼓励冬闲田种草(绿肥)、林下(间)种草等高效发展模式。完善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进优质青贮饲草料生产,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藏肉(奶)于草。支持培育创建现代草牧业园区和草业园区,扶持壮大一批草业发展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积极推进饲草产业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大力发展草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
发展特色草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促进农牧民转产转业。科学推进草原资源多功能利用,创新草旅结合、文旅融合发展模式。通过举办草原特色节会和草原生态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带动牧区发展草原生态旅游产品。(省林草局、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培育特色草产业。
培育和发展草坪草、观赏草、能源草、药用草、菌草等特色产业。拓宽草类植物在城乡绿化、运动休闲、食用和药用、替木生产食用菌等领域的应用。积极支持草原特色药材的开发利用,提高草原特色药材生产技术标准化水平。(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十七)推进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和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
加快推进若尔盖国家公园建设,打造世界最美高原湿地名片。推进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编制总体规划,明确功能区划和建设布局,系统开展草原生态保护、科研监测和文旅宣教等活动,把草原自然公园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管理。(省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稳妥推进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合理确定国有草原有偿使用范围,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开展国有草场试点建设,探索适合国有草场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模式。(省林草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草原生态就业。
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生态提升生态产品的积极性。引导支持农牧民参与草原保护修复等工程建设、从事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增加收入。加强护林护草员队伍建设和职能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素质和转产转业能力,推动草原保护发展,实现共建共享。(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支撑保障力度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实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长制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压实地方责任。
(二十一)加大政策资金支持。
把草原保护修复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补助政策。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开展草原生态价值评估、资产核算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草原碳汇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探索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草原保护基金,建立多元化的草原保护修复和乡土草种投入机制。
(二十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力量,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支持草原生态护林护草员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草原专业社会组织在咨询、服务、科技推广等方面作用。
(二十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通过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草原科技创新,强化抗逆乡土草品种选育与利用。开展草原鼠害防治、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加强草原学科建设、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推动草原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长期科研基地、野外观测站点等平台建设,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开展草原普法宣传和科普活动,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积极开展草原自然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亲近草原、爱护草原,积极宣传种草护草的重要作用,不断夯实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群众基础。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7日
川办函〔202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出现持续高温天气,盆地大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个别地方超过40℃,多地发布了高温预警。据气象预测,此次高温天气过程还将持续,7月至8月部分地区还可能发生阶段性高温热浪。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极限思维,加强预报预警。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抓紧研究部署。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防灾减灾,细化高温期间安全防范责任,深入研判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各类安全风险,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制定科学有效的管控措施。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强化预警联动,果断快速启动应急响应。要加强高温防范科普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防范意识。
二、强化关心关爱,做好防暑降温。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清凉”活动,加强对高温一线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关心关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合理安排高温作业职工作息时间。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要针对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做好有关“入川即检”人员、医务人员等的防暑降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各类服务对象的服务保障工作,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环卫、建筑、金属冶炼、矿山、化工、电力等行业部门(单位)要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工作时间,不得在无降温措施下盲目抢工抢产;其他行业部门(单位)要督促本行业领域落实相应人文关怀措施。
三、强化风险防范,守牢安全底线。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高温天气对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加强针对性防范管控。要聚焦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限空间等重点领域,充分考虑高温天气易造成生产设施设备运行异常和作业人员身心疲惫等问题,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严防用电负荷过大、线路老化失修等引发火灾。要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密切关注森林火险变化。要加强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切实防范高温引发自燃、爆燃等事故。要强化青少年儿童监护工作,切实加强防范溺水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最小工作单元。
四、强化供应调度,保障生产生活。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供气、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监测维护,确保不因高温天气导致大面积停气、停水、停电等事件。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围绕迎峰度夏,加密对电网设施的日常巡查和检修维护,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有力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用电,倡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用电、广大居民节约用电。供水部门要合理调度,有效保障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相关急救药品储备,及时提供救治服务。要加强地震、洪涝等受灾群众安置和服务,做好防暑降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落实抗旱措施,组织农村提灌站提水保灌保苗,加强在田作物水肥管理和病虫害防控,增强农业抗旱能力。
五、强化分类施策,统筹防汛抗旱。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抗旱预案,加强旱情会商分析和预测预警。要根据工程类别和条件,分类制定蓄水保水各项措施,千方百计增加水利设施蓄水。要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为抗旱备足水源,抓住有利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要精准调节水库库容,科学优化蓄泄调度,蓄、引、提、调并举,严密防范旱涝急转,确保防洪度汛和抗旱用水安全。
六、强化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准备。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高温期间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对责任人督查抽查,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履职尽责。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畅通报送渠道,重大突发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队伍、物资、装备等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加强训练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科学有序、高效处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XX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加强对各地高温热浪及次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7日

川办函〔2022〕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更好发挥XX各级国家调查队服务地方X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XX国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化对国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按照国家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完善调查网点网络布局,加强调查网点和样本的管理、轮换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健全基层统计调查组织体系,未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国家调查工作新模式,调查力量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招聘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方式,充实基层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力量。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利用电子政务内网和政务云平台等资源开展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调查工作中的应用。督导承担调查任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选优配强统计人员和辅助调查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调查资料,确保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如期顺利开展,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家调查队开展工作,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要加强数据信息交流,支持国家调查队牵头设立民生监测指标数据目录,明确共享数据信息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向本级国家调查队提供部门统计数据、行政记录和政策信息,推动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参与地方经济形势研判、发展规划制定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绩效评价和政策研究,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强化调查工作保障
各地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包括县级统计局承担的调查任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调查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各地可结合实际,做好国家调查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工作。按照X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协调帮助本级国家调查队解决办公用房,改善国家调查队办公条件。支持国家调查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把本级国家调查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干部培训计划。
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不得将国家调查队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不得干预国家调查队工作正常开展,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学习内容,推动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着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家调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7日

川办发〔2022〕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积极构建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格局,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加快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一)充分发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牵头作用。
完善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文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集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工作配合,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日常联络员。
(三)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考核力度。
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纳入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按照《XX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对市(州)政府进行考核,确定A、B、C、D四个等级,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D级的,督促限期整改。
二、压紧压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协调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提升综合监管质效。
(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省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新闻出版、电影领域执法工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侵犯版权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委网信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关信息的巡查监测。协调处置网上涉违禁、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中强化信用档案综合管理、信用联合奖惩等系统功能。
公安厅: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负责查处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淫秽色情表演、聚众赌博、吸贩毒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查处制作、出版、复制、运输贩卖、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确保执法安全顺利。
民政厅: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开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等工作。
司法厅:负责地方行政立法的立法审查工作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法制化建设。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点查处文化和旅游企业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厅:对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交通运输公路水路行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职责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客运行为。
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统筹全省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动,依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歌舞、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旅游等领域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打击文化和旅游市场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审批经营等非法行为。负责对歌舞、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文化、文物经营活动、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的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无照经营、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查处文化和旅游市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对旅游沿线和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和质量监督管理。
XX海关:加强出入境环节出版物和光盘生产设备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出入境行李、邮递物品的查验制度,查缉淫秽、反动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入境的出版物及其他宣传品。负责查处设关地走私非法光盘的犯罪团伙,依法侦办“涉黄”“涉非”案件。
XX省税务局:监督省内重点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购物、演艺、食宿等旅游经营单位规范使用增值税发票;依法查处偷逃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域名和互联网协议(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配合开展在线文化和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置经认定违法违规的网站和应用程序(APP)。
人行XX分行:将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该领域违法违规信息,依托天府信用通平台推送至银行机构供授信管理时参考使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统筹协调工作制度,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案件协查协办、联合执法、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抓好本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应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根治和消除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我省文旅形象的突出问题和现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重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97号)同步废止。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0日

川办函〔202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推动制造业有序转移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制造强省,省政府决定实施全省制造业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以下简称“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总结“百日攻坚”行动(第一季)经验成果,加强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投产达产、履约监管等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巩固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高质量推进“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突出“招大引强”目标导向,重点引进一批优势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延链补链强链关键项目,在项目数量、项目质量上实现大突破大提升,真正做到以高品质项目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力确保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健康运行,以实际行动迎接X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各地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抓制造业、抓招商引资浓厚氛围全面形成。“百日攻坚”行动(第一季)新签约项目履约成效显著,“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新签约项目、落地项目、开工项目、新增实际投资同比明显增长,全省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工作重点
各市(州)要结合当地重点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组织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系列活动。
(一)聚焦重点区域。
重点聚焦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开放程度高、经济活力强的区域和工业发达地区,找准产业融合发展切入点,锁定目标、精准“打靶”。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重大机遇,加大对日韩新等成员国跨国公司招引力度,继续巩固与港澳台重点引资地区投资合作,瞄准欧美行业领军及配套企业,精准招引。
(二)聚焦重点产业。
集中在我省“5+1”重点产业、绿色低碳产业和各地特色优势产业,以及轻工、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有效做大经济增量。
(三)聚焦龙头企业。
瞄准“三类500强”企业、大型央属国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行业头部企业等“链主”型企业,高位推动、协同攻坚,突出龙头企业“虹吸效应”,形成“引进一个、带动一批、辐射一片”效果。
(四)聚焦强链补链。
结合当地重点产业链图谱,尤其是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中反映出的汽车、芯片等断供、限供短板问题和价值链高端,强化延链补链、聚链强链招商。分析梳理各地特色优势产业薄弱、缺失环节,围绕“链主”企业开展延链补链强链专项行动,配套协作引进一批上下游优质企业,特别是“隐形冠军”及“专精特新”企业,加速形成产业生态圈。
(五)聚焦关键项目。
重点引进一批“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项目,提高本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向产业链中高端升级拓展。
(六)聚焦特色园区。
围绕省级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重点园区等,实施制造业雁阵培育计划,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招引一批重点配套企业、重点关联企业和项目,培育打造优势产业集群。
四、工作步骤
“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从2022年5月10日开始至8月17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至5月19日)。
各市(州)组织召开“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动员部署会;制定“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举办制造业招商引资专题培训班;选派优秀青年干部组建驻外招商小分队。
(二)集中攻坚阶段(5月20日至8月7日)。
各市(州)集中组织招商小分队开展上门招商、驻点招商,锁定重点攻坚目标企业;市(州)、县(市、区)负责同志带队拜访对接重点企业高层,洽谈招商引资项目;组织邀请有投资合作意向的重点客商赴本地考察交流;举办招商引资专项推介、项目集中签约等活动;优化项目服务,推动签约重点项目落地开工。各市(州)坚持X政负责同志带队外出招商不少于10次,走访目标企业不少于100家,其中市(州)X政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外出招商不少于3次,走访目标企业不少于15家;组织本市(州)外推介会不少于5次。
(三)总结阶段(8月8日至8月17日)。
各市(州)科学总结“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工作成效,形成总结报告;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组织开展制造业招商引资创新案例评选活动,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作为推动制造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突出省市联动、市际合作,注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聚焦“产业链招商”主线,联合组织举办招商引资、产业推介系列活动,集中引进一批先进制造业项目,助推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突出政策导向。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引进的重点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新签约项目在平台建设、成果转化、要素保障、融资担保、企业用工等方面给予支持,让项目投资方真正感受到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增强投资信心。
(三)优化项目服务。
各市(州)要全面优化升级项目跟踪,围绕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等全流程,成立专项小组、健全协调机制、细化部门责任,做实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能源评估等重点协调保障,抓好项目全周期全要素管理,做好行业指导、政策兑现等“后半篇”文章,确保签约项目有力有效推进,尽快落地开工、建成投产。
(四)注重氛围营造。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国家、省级和地方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开设专题专栏,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宣传报道各地制造业招商引资系列活动、突出成效和支持制造业发展、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深挖先进典型、成功案例,营造“全域招商”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州)要建立“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动态监测、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本地招商引资推进情况,安排专人自5月中旬起,每周报送“百日攻坚”行动信息,每月报送情况统计表不少于1次,15日、30日前分别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经济和信息化厅高质量编写“百日攻坚”行动简报印送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严格考核激励。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根据市(州)项目签约、落地、开工、新增实际投资等具体情况,开展“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实际成效综合考评,以省政府名义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授予流动红旗和给予通报表扬。评分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经济合作局另行印发实施。
(七)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制定举办相关活动、外出招商和驻点招商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推动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季)安全有序开展。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川办发〔2022〕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承接中央层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编制公布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乡镇、街道实施事项纳入县级目录),实现运行实施规范化。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实现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管理。
建立由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构成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体系。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构成。将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颗粒化”分解到最小单元,梳理事项运行流程图,并逐环节确定基本要素,形成事项运行图谱。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事项运行实际,全面梳理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要素,形成实施要素一览表。通过“一单一图一表”,详尽直观展示并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二)落实清单编制责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清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结合我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全面承接中央层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省直各部门、中央在川机构负责省本级(含已下放或委托事项)及与市县乡共同实施事项的梳理编制和规范,形成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指导市县对本行业系统内由上级设定、市县乡具体实施及上级下放(委托)实施的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形成通用标准。省政府办公厅在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川机构实施清单基础上,结合市(州)依法依规自行设立事项,审核发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组织承接上级设定、本地实施事项,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上级下放或委托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对本级与下级共同实施、本级单独实施的事项梳理形成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逐一进行审核规范。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含上级下放或委托)的事项,由县级负责梳理编制并纳入县级清单。各市(州)、县(市、区)“一单一图一表”需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体系见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编制责任分工见附件2)。
(三)明确清单范围内容。
各级政府审定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要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对照国家清单,我省正在实施的许可事项中有遗漏的要及时增补;因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等因素未实施的,要结合实际逐一研究确认说明;常年未实施但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停止实施的,应一并编入清单;超范围的要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过渡方案,确保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待过渡期满后改变事项性质或取消。各地各部门(单位)梳理编制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过程中,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确保分列子项、主要实施要素等上下一致。
(四)规范事项运行实施。
梳理事项运行图谱和实施要素一览表,要在分列子项上下一致基础上,根据新办、变更、延续、注销等不同情形确定业务办理项,确有必要的可进一步细分为情形项,但变更和注销依法不需要办理审批的,不得变更为业务办理项。要按“最小单元”的业务办理项或情形项梳理再造流程,逐项、逐环节明确依据的具体条款、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同步明确事项网办深度,形成统一实施规范,实现服务流程“一图尽知”。依照“一单一图一表”制定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依托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精简行政审批组,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拟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加强清单应用实施。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七)梳理压减申请材料。
根据事项运行图谱全面梳理压减事项办理所需材料,明确所需材料可否免提交或容缺受理,相关证明及事项办理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编制发布依法应当保留及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涉外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承诺方式和监管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推动审管有序衔接。
在梳理行政许可事项运行的同时,逐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事项及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责任“一表尽览”。在监管主体上,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的市(州)和县(市、区),要同步逐项明确审管衔接办法;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监管措施上,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九)加快线上线下融合。
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办事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结合全省“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各地各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及管理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清单编制。
2022年6月底前编制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各市(州)、县(市、区)于11月底前编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川机构于5月30日前将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报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将本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于5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梳理形成实施规范。
在梳理行政许可事项主项的同时,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川机构要加强上下沟通衔接,按“最小单元”业务办理项或情形项梳理形成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于7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事项梳理,同步对上级设定本级实施和本级自行设定事项进行规范。各市(州)事项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上报送资料均需纸质版及光盘刻录电子版各1份,联系人:王翔祥,联系电话:028-86605922。
(三)强化经验总结和监督问责。
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工作,纳入2022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体系。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及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实施清单管理、改革创新许可实施方式、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

川办函〔2022〕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XX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ZZ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X的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群团改革和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ZZ站位,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持续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狠抓贯彻落实
(一)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条例》学习宣传作为“八五普法”和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持续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组织主流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红十字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坚持重要节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辅导、基层宣讲等形式,精心组织红十字会工作者、会员、志愿者、捐赠(献)者认真学习宣传、带头贯彻落实,推动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全省县级以上地方要依法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着力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志愿者,不断夯实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快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的主力军作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不断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群众基础。
(三)不断增强基层阵地服务功能。
各地要坚持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加强红十字社区服务站、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建设,不断拓宽基层组织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渠道;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红十字文化,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公益项目;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人道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严格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监管。
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红十字会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级红十字会要将捐赠财产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设立独立账户,依法开展公开募捐,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成本应事前明示、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捐赠收入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五)依法做好捐赠捐献者礼遇激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税务部门要支持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要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各地要落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减免上述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
(六)充分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
各地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巩固拓展全省红十字会改革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人道传播平台建设,支持红十字会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职能。
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精心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各地要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梳理《条例》涉及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任务清单和责任人。各地要协调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条例》执法检查、调研、座谈等,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提高《条例》执法成效,确保我省红十字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川办发〔2022〕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交通强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高速公路市场化改革,推动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更好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立足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围绕“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以规划为引领,以建设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市场开放,通过落实筹资责任、加强政策支持、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市场开放等系列措施,破解融资难题,增强要素保障,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化高速公路市场化改革,鼓励支持智慧高速等智慧交通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省和人民满意交通,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完善推进机制。
加强与国家和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科学编制高速公路布局规划。综合考虑轻重缓急、财政承载力等因素,编制高速公路五年建设计划、三年实施方案、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优先实施支撑重大战略部署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尽早稳定设计方案。纳入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以上深度;纳入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应达到初步设计及以上深度。
(二)严格规划实施。
强化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以及前期工作程序不完善、要素保障不到位的项目均不得启动。对于线位方案稳定的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应依法落实线位保护职责。项目招商方案确定后,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需变更建设标准、新增建设内容、增加建设规模的,在满足规范和审批要求的前提下,按“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新增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完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实行工程设计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和追溯制,对进入流量稳定阶段后实际流量与预测流量偏差20%以上的项目,纳入设计咨询质量后评估。
(三)落实筹资责任。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筹集。市(州)人民政府是高速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出台支持高速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按事权筹集资金,履行支出责任,并健全完善招商工作机制,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招商承诺的征地拆迁、运营补助等资金由市县承担。收费期内的养护、运营管理等费用由经营企业承担。
(四)扩大市场开放。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对待”原则,进一步清理高速公路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破除市场壁垒,全面放开高速公路项目投资、设计咨询、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等领域,加强服务监管,营造良好环境。每年选择一批规模适度、经济可行的高速公路项目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各类企业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化解工程建设中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强揽工程、阻挠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五)创新招商机制。
健全招商制度,完善招商及审查等相关工作程序。创新高速公路投融资模式,新建项目探索采用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方式实施,改建项目探索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实施。创新高速公路打捆招商模式,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持续实施两个及以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打捆招商,探索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打捆招商模式,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探索经营性高速公路延长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新模式。
(六)探索统贷统还。
以政府还债高速公路为主,在确保企业债务风险安全可控的情况下,深化高速公路统贷统还模式研究,探索整合政府收费高速公路资产的可行路径。通过市场化手段无法确定投资人的高速公路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省属交通投资建设类国有企业按政府还债公路性质组织实施,并承担融资任务,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完善收费政策。
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机制,综合考虑项目交通量、建设成本和预期效益、收费年限以及区域路网运行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探索实行分车型、分路段、分时段的差异化、动态化收费。研究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阶段性免收通行费高速公路适当顺延收费期限政策。研究“分段通车、分段收费、综合核算”的收费模式。推进通行费率与营运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等挂钩机制实施。
(八)加强财税支持。
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等方式,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统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对投资回报率较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九)拓宽融资渠道。
健全政企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中长期融资,降低高速公路建设贷款利率水平。探索对中短期存量债务进行融资再安排,拉长负债期限,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有良好现金流和收益的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利用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等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用于高速公路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创新金融产品。
(十)统筹资源开发。
鼓励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多元化经营,按照“统一规划、配套供应、统筹建设”的原则,将矿产、光伏、旅游等资源开发与高速公路建设打捆招商、一体实施,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互通立交、服务区等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展仓储物流、客运场站、信息服务等业态的开发经营,打造高速公路“路衍经济”,提高高速公路整体效益。支持满足土地利用规划的高速公路划拨用地改变用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盘活公路沿线闲散土地资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综合交通建设和运输协调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项目推进、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通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叠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各市(州)要大胆探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发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市(州)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招商工作,落实配套政策,做好征地拆迁、材料供应等服务保障,创造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切实做到项目优先审批、资金优先统筹、问题优先解决。省属交通投资建设企业(平台)要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主力军”作用,主动担当,创新思路,为高速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跟踪管理。
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跟踪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评估改革效果,并将评估结果与项目立项、资金安排、任务下达等挂钩。对工作创新力度大、成效好的地方,优先推荐为激励对象,落实激励政策。对工作推进不力,项目建设滞后的,进行通报和约谈。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6日

川办发〔202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力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大气污染问题整改,帮助指导地方和企业纾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痛点、难点、堵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协作和重点城市结对帮扶。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协作,由成都、自贡、南充、攀枝花市分别牵头组织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和攀西经济区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会议。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省林草局持续对重点城市开展结对帮扶指导(见附件)。
二、落实重点区域常态化精准管控。
各地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继续强化2021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有效措施,优化精准管控方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工业企业能耗管控,对能耗变化异常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公安部门对重点道路疏堵分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高排放燃油机动车区域限行,优化柴油货车管控区域,强化柴油货车违规入城管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加大柴油货车联合检查力度,开展尾气抽测;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走航监测等“人防+技防”措施,精准掌握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督促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六不准、六必须”,应急响应期间按规定停止土方作业、渣土运输作业;交通运输部门强化运输源头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等部门严控渣土车沿途抛洒。
三、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分类分级管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强化分类分级管理,不搞“一刀切”。各地要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应急管控清单,动态调整优化重点企业“一厂一策”;进一步扩大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重点行业范围,鼓励企业加快实施升级改造,大力打造省级绿色标杆企业,加快实施企业绩效分级管控。
四、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积分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环境空气质量“以时保天、以天保月、以月保年”要求,全力争取更多优良天,遏制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实行百分制积分管理考核,主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空气质量变化幅度排名、优良天数、重污染天数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按相应权重进行加减分。
五、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各地稳妥有序推进“双碳”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禁违规新增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强化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实施能耗等量和减量替代。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大力推动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煤改电、煤改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出台2022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重点推动成都平原、川南等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推动原辅料替代、产业链绿色升级。
六、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和推广新能源车辆。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公安部门指导各地提出“削存量、控增量”年度指标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按要求做好老旧营运车辆逐步退出营运市场有关工作。成都市出台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经济补偿奖励办法,2022年底前完成8万辆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车淘汰任务,科学制定机动车新增总量目标,合理控制机动车增长速度,依法依规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实施“电动XX”行动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推动各地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至30万辆。
七、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加大涉气工业企业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无证排污、偷排漏排、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严格管控建筑工地和移动源,严肃查处扬尘治理不到位、超载超限运输、违规运渣、尾气超标、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大面源污染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餐饮油烟直排、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严格油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伪劣油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严肃查处各类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行为。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违法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加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作用。
八、健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
严格执行《XX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办法》,支持各地开展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企业综合治理、省级绿色标杆企业创建、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帮扶等工作,鼓励提前减排行为。严格落实环评区域限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差别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将环境空气质量积分情况、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纳入地方X政目标绩效考核。严格落实《XX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九、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
打通部门数据壁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享重点行业总能耗数据和用电量、全省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加油站数量变化情况,公安部门共享机动车保有量变化、城市主要干道交通流量和机动车环境违法处罚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环境质量数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在建工地数量、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数据,林草部门共享森林火灾监控和计划烧除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共享运渣车、环卫车等数据,气象部门共享实时气象监测数据。
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调度。
依托生态环境厅相关直属单位,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组织开展全省“千人进万企”帮助服务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提供帮助服务,承担重大会议、重要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相关工作。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8日

川办函〔20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部委部署要求,推动我省工业经济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能源保供,做到应保尽保。
充分发挥省市(州)各级电力电煤保供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落地落实外购电、留川电量,帮助解决电煤外购、铁路运输保障等问题,做实做细保供工作,建立健全定期考核通报机制,对不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的严肃追责。产煤市(州)要落实保供属地责任,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组织好辖区内煤矿生产,确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火电气电企业所在市(州)要督促发电企业加强机组运维,杜绝非计划停机,实现应发尽发,确保工业企业生产电力需求。
二、强化存量增产,尽力满产超产。
各市(州)要建立工作专班,摸清工业企业加班生产情况,建立台账清单,鼓励支持辖区内有市场、有订单的工业企业一季度加班加点生产。科学引导企业错峰避峰安排放假和人员返岗,合理安排调休时间,帮助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的企业对接放假早、富余员工多的企业,适时开展共享用工。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面临的困难问题,做到停工不停产和及时复工复产。对春节期间加班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并作出较大贡献的工业企业,适当给予省级工业发展资金补贴激励,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补贴支持。针对国内疫情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保障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企业稳定生产,优先保障基础工业产品、重要生活物资、农资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转。
三、强化项目建设,促进投产达产。
经济和信息化厅建立省市(州)联动机制,对省市(州)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逐一梳理,把在建未竣工、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项目作为重点,分类建立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加快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点工业项目,具备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抓紧上马,能开工的工业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项目建设进度实时跟踪、专班服务,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达产,形成增量贡献。
四、强化资金协调,保障企业需要。
加强对一季度正常生产和加班生产工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保障,确保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开展XX省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融资试点。组织实施XX省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应收账款贷款核心企业奖励、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首发上市企业费用补贴。做好“专精特新”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培训。充分发挥“园保贷”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扩大“园保贷”服务工业企业范围。各市(州)要及时主动了解一季度工业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出台相应融资支持政策,促进相关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力争一季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项贷款增速。
五、强化政策落实,稳住市场主体。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加大对中央和省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惠企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努力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强化清欠督导工作,抓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帮助量大面广中小企业降本减负渡过难关、稳定经营。
六、强化市场开拓,搞好产销衔接。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市场化展会活动,抢抓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工业消费品精品展、中国(XX)新春年货购物节、消费品精品“进机关”、第七届成都药交会等展会活动机遇,充分利用各类商贸平台,帮助企业拓展销售市场。落实好促消费政策措施,扩大汽车、智能家电、消费电子等大宗实物消费。引导企业扩大“宅经济”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
七、强化工作机制,及时考核通报。
进一步强化省市(州)联动、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工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统筹指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和稳增长工作落实情况。各市(州)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为一季度工业良好开局多做贡献。
八、强化底线意识,统筹发展安全。
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坚持“戴好口罩抓发展”,切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工业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抓紧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材 料 君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