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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X重要思想及“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将严管与厚受相结合,把问责与容错并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旗帜鲜明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ZZ生态,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职工撑腰鼓劲,根据《关于新形势下X内ZZ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X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是指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过程中,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过错、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处理,通过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和减少损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推进企业发展的一种机制。纠错是指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自己主动纠正或由公司X委或纪委予以纠正。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的指导思想是“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容错纠错实施主体为集团X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