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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汇编(14篇) 2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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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1
关于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41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5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62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85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01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19
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33
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153
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157
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172
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179
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187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X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齐抓共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X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压紧压实X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X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严查严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总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8.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1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8.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0.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1.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3.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2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25.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26.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28.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0.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1.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32.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35.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6.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7.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38.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40.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督导检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见名单附件1,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X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各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员组成,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同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确定人员安排。本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现场检查及整治信息录入等工作依托新开发的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完成。市级系统管理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上报,市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安排上报,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时上报市级专班集中办公人员(1名);县区级系统管理员(1名)和县区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上报。请各地各单位根据以上人员分类于9月4日下班前报送相关人员名单(附件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系统app操作培训。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地请于9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专班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上报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抄送市安委会。即日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3)。本通知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为全面贯彻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突出整治重点。聚焦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施策、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协同联动、全面开展整治。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围绕安全“一件事”全链条,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坚持远近结合,做到标本兼治。
下大气力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通过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建立健全制度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训等措施,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整治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消除各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工作步骤
在全县实施推进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要突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许可规定经营(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等)或经营主体与证照不一致的、且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关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责令关停,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4.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危险化学品名义跨区经营N、CN、P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带有储存设施或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如安全距离不足等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的单位供应城镇燃气造成事故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6.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7.加大消防、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燃气经营企业选择正规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检验的,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企业、商家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消除设备工况运行风险,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法部门从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无法完成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核发机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发证审批单位吊销机构资质,并将机构依法依规列入我县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50k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消防和商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企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指导做好整改,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各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排查整治措施。对责任落实不实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不得以罚代管,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审批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4.对送气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餐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6.建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充分发动综合执法队、乡镇消安委办、社区网格员等基层监管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违规用火用电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8.教育、民政、旅文、卫健、执法、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酒店、旅游景区、医院、机关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农场(居)按照属地责任,协同各相关单位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各项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推进巩固提升。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建立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二是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虚假整改。三是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源头治理整顿,紧盯气源来源、气瓶流转、燃气具及配件生产流通等重点环节,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七)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督促燃气企业加快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充分运用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及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部门间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县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八)完善管理制度
1.跟踪执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最新动向,严格准入条件,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加强气瓶充装企业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充装条件的要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吊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及其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九)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1.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和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严格执行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手机短信、AAA公众号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等宣传资源,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各乡镇<场、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县教育局要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各乡镇(场、居)、各部门要组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推动《燃气安全明白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表》《管理部门燃气安全检查表》的宣贯落地,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排查安全隐患的意愿和能力,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方式,全面排查
1.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每月至少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1次联合检查整治,各成员单位对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展1次检查整治;各部门和乡镇要结合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可邀请燃气行业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2.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一是制定涵盖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岗位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清单,制定实施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是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认真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不断健全完善企业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按照省方案要求建立燃气安全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对举报线索要快速核查、查实重奖,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培训,务求实效
在集中攻坚期开展3种人员培训教育。一是至少组织1次对基层监管(含执法)全体人员的燃气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全面宣贯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知识,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积极动员行业协会、专家等技术力量,不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工作、持证上岗。三是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从业技能。
(三)建立台账,清单管理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依托全国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开发的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不漏一环、不落一处、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由负责人一抓到底、确保销号。
(四)整治销号,管控风险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通过建立台账清单,细化明确管控整治措施,明确责任到岗到人,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治理或处于可控状态,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五)联动执法,从重处罚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精准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曝光典型,强化震慑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依法采取通报、约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切实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一地受罚、全县警示,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
(二)压实属地责任
坚持县负总责,各乡镇(场、居)、各部门抓落实,X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二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三要充实燃气安全监管力量,保证燃气主管部门、各乡镇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专人负责。四要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四)加强督导考核
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提请县纪检部门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县住建局要提请县安委办将全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开展燃气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场、居)、各相关单位要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重点要加强对燃气日常运维抢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要积极开展“用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让用气安全使用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积极向广大群众开展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提高全民用气安全意识。
为有效防范化解全区教体系统燃气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教育局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要求,湖滨区教体局决定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X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教体系统稳定。
二、排查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三、排查内容
(一)学校燃气安全管理总体情况:
学校燃气建设和使用是否列入当地市政规划,建设和施工是否有专业单位实施,是否与正规供气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健全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进行应急处置演练,是否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使用情况等。燃气使用管理在学校双重预防体系中是否提升为重大风险级别(红色),由学校校长进行日常监管。
(二)校园内户外管网情况:燃气管道及附件是否按规划铺设,是否存在违规占压和擅自改动现象。燃气管道分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和施工工程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和热力管道、电力管道、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保持安全距离。是否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三)校园内户内管道情况:燃气管道末端是否采用盲板或封头严密封堵,管道连接是否紧密,有无泄露现象。管道是否用于承重、支撑或悬挂重物等。连接软管是否存在私接三通和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及埋地等现象。
(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情况:校园非居民用户是否于2022年年底前按规定完成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安装工作,非金属软管是否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学校家属院(楼)居民用户是否加装自闭阀,非金属软管是否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软管,是否使用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确保2023年年底前完成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加装任务。
(五)瓶装燃气使用情况:使用的瓶装燃气钢瓶是否实行编码报备管理,是否超出使用年限,瓶体是否存在锈蚀、破损现象。存放气瓶的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的地方。是否按规定使用不可调压式减压阀等。
(六)周边环境:
使用燃气的场所是否为专用,是否在同一场所内使用汽油、酒精、煤、柴等其他燃料。用气场所或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是否采用防火分割措施,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健全灭火措施、是否设有灭火装置等。
四、时间步骤和措施
(一)排查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8月31日)。各学校对照排查内容,采取“工作人员+技术专家”模式,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专业化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清仓见底,全面查清风险隐患底数。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用。
(二)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对能立查立改的事项,立即进行整改,不留安全隐患。对不能立查立改的事项,建立整治清单,明确整治事项、措施、时限和责任,限期整治到位。同时,根据工作规划,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网改造。
(三)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日)。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确保所有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彻底整治。全面总结排查整治工作,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固化,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动态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本质安全。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摸清目前学校食堂数量、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管道燃气的底数,建立台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主动与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燃气安全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智慧运行。鼓励引导瓶装燃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燃气或气改电。
(二)强化教育宣传。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学习,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注重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燃气安全宣传,营造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专项督导。在各学校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湖滨区教体局将组成督导组,适时进行督导,重点掌握各学校动员部署和排查整治及建章立制情况。并加强暗访调研,确保真查真治,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运动式排查整治。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学校履行校园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层层负责、岗岗有责、人人担责的工作格局。落实落细职责分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认真填写《全市教育系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同步上传至本校双重预防(雪亮工程)平台。对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问责。
请各相关学校将统计表连同本学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共工章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教体局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X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X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X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X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以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七个问题排查为重点,聚焦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配合推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设和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运用,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来宾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每月更新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用监管科、质量监管科负责),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生产和检验设备、生产场地和设施、采购记录、进货检验、生产记录、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要严格检查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情况(质量监管科负责)。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本年度7月底前已开展监督抽查的企业名单,查漏补缺,开展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二甲醚作为重要检验项目之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
住建部门的协同合作,摸清燃气经营许可证获证名单,进一步加大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抽查力度;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进行100%覆盖检查,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科),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注册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2.严格燃气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一是亮证管理。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作业人员证等证件证照。要依法责令关停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二是充装行为。检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智能化识别充装,是否有完善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注销充装许可证(特设科、注册科
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三是气瓶登记追溯管理。检查所充装气瓶是否由本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已赋唯一的充装追溯码(特设科负责)。严厉查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和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四是气瓶报废管理。建立报废清单,对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气相阀无自闭功能的、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特设科负责)。五是对充装单位充装口袋码、滚动码和无码充装及充装不合格气瓶等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稽查支队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环节监管
(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是检查许可情况,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检查人员管理,是否书面任命质量技术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检查生产档案,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整改并复评合格。四是检查生产情况记录,现场抽查生产记录和成品仓库中的产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形。五是检查追溯管理,检查是否及时上传气瓶生产信息至广西气瓶追溯管理平台。六是检查制造代码,生产的气瓶是否凹印充装单位的代码(特设科负责)。要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企业;对气瓶制造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
2.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营业执照和检验人员持证情况。持证人员是否已办理执业公示、是否存在使用无证人员开展检验工作情况。二是抽查气瓶检验报告。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是否及时上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是否对检验不合格气瓶进行报废去功能化处理。三是检查气瓶阀门更换是否符合国标要求。四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信息化。是否建立了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向广西气瓶追溯管理系统上传检验数据。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未更换符合要求的气瓶阀门,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冒充签名、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
3.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
(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黑气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等“问题瓶”立即查封扣押(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二是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特设科负责)。三是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四是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燃气气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网监消费科、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科负责)。
4.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和网络经营者进行全面摸排(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对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销售单位、网络经营者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法人、执证信息、联系人等信息(质量监管科、网监消费科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局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名录必须真实、准确,待区局平台建成后,各县(市、区)局要及时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质量监管科负责)。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管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
(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下架、查封、扣押,对已销售的产品开展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加大不合格产品曝光力度,将不合格信息通报住建、商务、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加强不合格单位约谈、提醒、告诫,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日登陆e-CQS系统查收不合格信息,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后处理,保留每一处理环节的佐证材料,做好记录,确保工作闭环,并及时将相关后处理材料上传e-CQS系统(质量监管科、稽查支队负责)。
6.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经营店开展地毯式巡查,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指导销售单位如何索证索票,如何查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标签标识、燃气灶管阀等产品关键质量部位等。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燃气用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是否为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
科、稽查支队负责)。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网监消费科负责)。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网监消费科负责),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科、稽查支队负责)。
7.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对住建、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立即开展监督抽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
科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稽查支队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向销售者发放宣传单,以通俗易懂的图文表述,指导销售者学习灶、管、阀相关质量知识,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严把进货关。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宣传教育活动,展示灶、管、阀实物,通过真和假、优和劣的实物对比,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加强对全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监督检查(特设科负责),督促企业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压力管道元件逐批监检和年度监检以及型式试验要求,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负责),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设科、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
(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加强对全市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特设科负责)。二是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时在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新管道基本信息、检验信息,构建管道信息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特设科负责)。三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强化压力传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加强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的,通过督办、约谈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稽查支队负责)。二是强化行纪衔接。对有案不查的依据相关规定通报当地纪检部门(稽查支队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燃气气瓶(含充装)、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力度,严格执法、有案必查(稽查支队负责)。二是强化大案要案查办,结合“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强化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问题燃气相关产品的“打点断链挖源”式执法,发现案件案源线索,及时溯源,一查到底(稽查支队负责)。三是强化行刑衔接,既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又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分享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稽查支队、特设科、质量监管科负责)。
3.强化办案质量,加强执法协作,整治工作整体推进
(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加强信息通报。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所查处的问题产品信息通报,涉及外省的产品,逐级向自治区局报送,由自治区局统一向市场监管总局、外省局(厅)报告、通报。二是强化案件线索协查。案件线索上游协查单位要第一时间开展线索核查,强化综合整治,线索未清不放过,源头未挖不放过。三是强化惩戒力度。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规范一个行业。对重复违法、反复违法的经营主体,实施顶格处罚,以切肤之痛感受源于正义的惩戒(稽查支队负责)。
4.加强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各地要及时分批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以典型案件释放以案说法的影响力,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二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执法整治效果,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稽查支队、法规科、办公室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二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持证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作业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在同一工位须分设、不能兼任。三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相关信息上传广西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特设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管科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持续开展燃气价格收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收取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及到期表具更换等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妥善处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相关投诉举报(价检科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特设科牵头负责)。应录尽录,智慧监管,全员赋码,智慧预警,实时监管。依托特种设备监管现有系统,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同时协调气瓶生产厂家从出厂环节做好赋码工作,形成全链条的数字关联,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的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各县(市、区)要督促气瓶产权单位按照《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方案》(桂市监办函〔2021〕315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气瓶进行赋码(自行生成二维码须与追溯码对应),并印制二维码标签固定在气瓶护罩内侧显眼位置(特设科负责)。利用AI技术构建监管追溯机制动态监测查询气瓶使用情况,并对辖区内即将到期气瓶实现动态监测到期预警等功能。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监督抽查机制(特设科牵头负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特设科负责);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稽查支队负责)。
2.严格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完善定期抽查机制
(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根据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恢复生产许可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严格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注册科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配合完善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特设科牵头负责)。配合总局、自治区局完善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的生产、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规规范(特设科负责);配合总局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化科负责)。
2.配合修订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标准(标准化科牵头负责)。配合总局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器具产品标准,配合总局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器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标准化科、质量监管科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注重舆情,积极引导,正面宣传,汇集正能量。围绕“灶、管、阀”,开展产品质量监管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标准、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强服务,促进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特设科牵头,稽查支队、网监消费科、信用监管科、价检科、质量监管科、标准化科、认证检测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X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采取“监督检查+专家”方式,完成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查清风险隐患。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要全力配合,派出相关专家参与基层监管部门检查排查。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复查复验,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分片区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县、乡镇的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进行排查,对问题单位进行录像取证,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市市场监管局X组成员、副局长陈仁鹏为召集人,成员由特设科、质量监管科、稽查支队、认证检测科、网监消费科、信用监管科、价检科、注册科、标准化科、办公室、财审科、人事科、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等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科室(单位),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建、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X委和政府报告。
(二)明确责任,确定任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全市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责责任、任务清单、风险隐患、整治措施4个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领会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基层所对辖区内每个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开展网格化监管,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起底主体,底数全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完成专班成立和动员部署工作,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整治要求传达到企业,摸清底数,围绕“燃气、气瓶、充装、软管、调压器、报警器、切断阀、灶具、热水器、管网”等的生产、批发、销售、经营、检测、证照,全面准确摸清核实具体企业、经营户,分类登记名册,全部入库监管。
(四)排查隐患,狠抓整改。9月10日前,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完成自查;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类企业、经营户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风险隐患清单、措施清单。建立企业自查与外力核查及第三方抽查相结合,全覆盖无死角。建立并严格执行隐患问题限期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及销号
制度。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11月底前要完成问题清单闭环整改。
(五)规范执法,优化程序。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列入”和应列尽列的原则,依法依规将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公示”和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方式,强化网监。重视电商、微商等新业态,创新网络线上监管新模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网络平台、企业主体的经营行为。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网上网下职责相统一”的原则,重视对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部署工作要做到线上线下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督查。依法规范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七)抓好队伍,提升能力。
抓好队伍建设,强化提升责任心、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一是强化执法培训。以“实战课堂”等形式普及执法技巧、执法技术。二是强化人才保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配合交叉暗访检查人员的抽调工作,发挥执法人才的综合整治效果。三是分片区、分行业,开展法定代表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培训、考核,对于考核不通过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四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责任、产品一致性核查要点等监管集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习,普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知识点,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八)加强经费保障。一是保障监管执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抽样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监督抽查的经费。二是保障执法人员、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宣贯培训经费和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培训经费,以及交叉暗访经费落实。
(九)加强督导检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各县(市、区)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地要突出重点,树立典型,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集中力量抓,既鞭策落后,又弘扬先进,以点成线,以线牵面。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等(见附件1—6)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送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击违法、加强惩戒。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
(三)工作目标
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X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组副书记、副局长
XX组成员、副局长
XX组成员、副局长
XX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稽查局、价监竞争局、新闻宣传处、信用监管处、网监处、认证监管处、标准化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统筹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动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特种设备
1、建立信息报送通报机制。各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一是省局特种设备局与省局牵头处室、各市局、鉴定评审机构、省特检院、西安市特检院建立信息通道,各单位工作信息实时向省局报送;二是各市局与各县区局建立信息通道,县区局工作信息实时向市局报送;三是各县区局与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建立信息通道。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实时逐级上报进展情况,省局特种设备局汇总后定期向省政府工作专班及各市通报情况。请各单位于8月25日前完成信息通道的建立工作(省局特种设备局联络员任明刚029-86138283)。
2、发布特种设备领域燃气安全有关事项公告。省局对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变更、充装智能化要求、气瓶销毁报废、气瓶和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等重点整治事项要求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局特种设备局负责)
3、燃气整治安排部署及教育培训。各市局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辖区燃气充装单位、气瓶制造单位、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教育培训,传达整治相关要求,督促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市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1)。(省局指导,各市局负责落实)
4、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整治。
一是由各县区局负责对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种类、数量、使用登记、检验、智能充装方式及实施等情况进行排查清理并登记建档(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2);对混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未取得充装许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安全评估合格的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发现50k“气液双相”气瓶未分大小阀及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3)。二是各鉴定评审机构负责(县区局配合),对上一次本机构评审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核查,核查情况通报县区局,县区局监督整改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处理(鉴定评审机构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4)。(市局指导,县区局、鉴定评审机构按分工落实)
5、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整治。一是省局负责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以及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依法查处(省局需要通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5);二是省局委托西安特检院对全省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市局配合),重点检查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等情况(西安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6),检查结果通报市局,市局监督整改并依法处理。(省局、西安特检院按分工落实,各市局配合)
6、50k“气液双相”问题瓶整治要求。
各市局、县区局强化重点监管,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市、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7)。(省局指导,市、县区局落实)
7、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整治。省局督促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省特检院和西安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8)。各市县区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和安装单位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省局、各市局、省特检院、西安特检院按分工落实)
8、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整治。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是省局委托省特检院对我省从事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局配合)。发现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省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9),省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省局、各市局、省特检院按分工落实)
9、全面推行液化石油气瓶追溯管理。
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2023年11月30日前,气瓶充装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2024年12月31日前,气瓶充装应实现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并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省局指导,各市局推进,各县区局落实)
10.问题整改和违法行为处置。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照本方案工作职责任务以及表格的报送要求,严格按照完成一件上报一件的要求,将检查结果实时上报并通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结合检查结果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形成闭环,消除隐患;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检查结果信息通报同级执法稽查部门,执法稽查部门根据结果信息对燃气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特种设备、执法稽查、信用监管分工负责)
(二)产品质量
1.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要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掌握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质量状况等信息。督促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打牢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各市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各市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监督处牵头,稽查局、特种设备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扎实开展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摸排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重点检查未经强制性认证出厂、销售,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围绕在售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等方面进行排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主体责任平台”模块)。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一是对燃气器具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聚焦强制性标准安全指标,增加抽查批次和检测项目,加大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力度,及时通报不合格生产、流通信息,追踪不合格产品源头和流向,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二是加强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力度,依法公开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持续开展质量技术帮扶,为不合格企业出具“诊断书”,助力提升燃气用品企业质量水平。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处牵头,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全面排查各类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稽查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安排监管人员实地检查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查看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以及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督处负责)
7.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推进落实工作,准确录入监管信息,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求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督促经营户购货时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产品进货票据、检验合格及资质认证证书,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确保销售产品符合相关认证要求,防患于未“燃”。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对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加以规范管理,一是要督促完善产品标准和安装标准,堵塞漏洞,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二是要加强抽查力度,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查,燃气器具作为特殊商品,销售单位要有固定的销售点、亮证经营,并要求销售单位做好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工作,对于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三是要大力宣传普及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知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稽查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执法稽查
1.燃气气瓶生产单位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燃气相关产品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等。(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气瓶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稽查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认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价格监督
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政策要求,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或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省局价监竞争局负责)
(五)新闻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新媒体、挂图等宣传介质,充分运用科普文章、短视频、动漫等宣传形式,大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加强相关舆情监测、预警,协调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宣传处牵头,稽查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价监竞争局、质量监督处、特种设备局、标准化处、认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深入进行动员发动,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省局将组织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各地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各地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X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夯实工作责任;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监督检查;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建立联动机制,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X委和政府报告。
(二)压实责任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领会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城镇燃气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
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局成立三个督导检查组,由省局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和执法稽查局组成,特种设备局负责关中地区(西安、宝鸡、渭南、咸阳、杨凌、韩城),质量监督处负责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执法稽查局负责陕北地区(延安、铜川、榆林),从9月至11月,每月对负责地区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省局工作专班还将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将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四)专项行动保障。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技术专家评审和后勤保障工作,统一由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XX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经费由其按照《技术评审经费管理办法》(陕市监[2021]272号)规定保障执行。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于2023年8月24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各市局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4日前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附件3)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2023年11月28日、2024年6月28日、2025年12月28日前,报送含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内容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为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和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二十五条实施意见,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地方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坚决防范遏制涉燃气安全相关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管理、压实责任。以推动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两个规定”落实为契机,推动配备“两员”,构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不断提升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坚持数字赋能、监管提质。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强化数字赋能安全监管,发挥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集成处理的优势,综合数据联查、风险预警等远程非现场监管技术,构建燃气领域风险监测体系,高效预警安全隐患,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安全风险精准防控。
——坚持标本兼治、实战实效。牢固树立“隐患不发现、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警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强化监管执法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覆盖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前期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摸清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以及燃气灶具、软管、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底数,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两员”全覆盖;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和燃气器具产品全品类监督抽查,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健全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4年底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燃气相关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严进、严管、重罚的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环节监管。
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法规标准要求的气瓶、气瓶阀门的,以及在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各实施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督促相应制造单位以逐批核实的方式开展自查,对未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和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气瓶不予出具监检合格证明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均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环节监管。
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督促气瓶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检验,检验项目不得缺项、漏项,对达到报废要求的气瓶要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法定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厉查处“问题瓶”。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及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发现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大对“问题气”的复核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开展储气罐抽查中,增设是否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指标检测项目,一旦发现储气罐气质不达标、涉嫌非法掺混“问题气”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处置。(产品监管处牵头,执法稽查处、特种设备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摸排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信息平台。紧盯销售燃气器具的批发市场和农村、城乡接合部商超、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做到无遗漏、不打折,并对摸排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实时掌握生产和经营单位情况。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强化重点监管。(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聚焦农村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等区域,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销售单位是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即行即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要当场查封并依法处置,流通领域的问题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一步追溯源头。(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保障监督抽查经费,实施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及时查封不合格产品,防止流入市场。在前期监督抽查工作基础上,对2020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100%跟踪抽查。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突出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农村等销售单位,进一步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气的监督抽查。电子商务领域重点抽查采用“直播”带货方式的销售者以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销售者,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生产流通双向追查。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和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防范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计量型式批准监管。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开展认证质量检查,通过指定实验室检测比对,组织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检查情况根据认证规则进行一致性核查,对存在认证质量问题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进行查处,重点查处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开展认证活动、指定实验室未按照认证规则和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等行为。开展燃气器具产品安全排查整治“回头看”行动,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家用燃气器具认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或进口家用燃气器具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持续开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单位型式批准监督检查,做好数显燃气泄漏报警器监督检查和量值溯源。(合格评定处牵头,计量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网络平台销售燃气器具产品行为监管。
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针对性约谈工作,督促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平台燃气器具用品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加大监控力度(重点针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价格的产品),对平台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立即下架,查清源头,及时依法处置。(网监分局牵头,产品监管处、合格评定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行政许可准入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或安装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前依法履行施工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的义务,严肃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确保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覆盖率达到100%。(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建立并持续更新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清单,定期维护“XX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中本单位设备数据信息,制定检验计划,及时申报并配合完成检验工作,确保法定检验率达到100%。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
1.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强化违法线索的监测发现和预警研判,加大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调压器”,一律没收销毁;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通报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发布典型案例和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以案释法、以罚促规,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执法稽查处牵头,信用监管处、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合格评定处、网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
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稽查处牵头,产品监管处、特种设备处、合格评定处、网监分局、价监竞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数字化建设。
1.加强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完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和充装追溯管理系统,督促制造企业对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逐只赋二维码或加载电子标签。优化“XX特种设备在线”应用功能,推动全省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信息继续完善,做好信息追溯,全面提升液化石油气瓶数字化管理水平。(特种设备处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结合我省“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深入开展“浙品码”赋码,建立健全全省燃气器具产品溯源管理体系,形成数字化追溯链。加强对其他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溯源管理。在慈溪、嵊州燃气器具产品赋码基础上,全省所有强制性认证燃气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软管生产单位实现100%赋码,逐步推动燃气器具相关产品全量赋码;销售单位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机制。(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相关产品风险监测预警。
持续优化“特安风险指数”大脑产品,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实现对气瓶相关单位精准画像和风险高效预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运用“风险预警眼”、“消费品风险预警大脑”等系统,强化燃气器具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实施舆情动态和苗头信息的全天候监测,加强风险隐患分析评估,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并运用消费警示、缺陷召回等手段开展处置,提升风险监测站点末端问题发现能力。(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质量发展处、执法稽查处、省质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燃气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督促指导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生产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单位重点对产品是否满足现行法规标准要求、液相瓶阀是否安装或随瓶配送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充装单位从制度体系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管理评价,重点对是否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是否有向气体用户提供液相瓶阀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企业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还需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出厂的产品必须一律召回;销售企业以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一致性不符、质量低劣产品为重点开展自查,存在上述问题的实行下架处理。对已完成自查自纠但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总体部署,依托“XX特种设备在线”两个规定专区,督促指导燃气管道元件制造、安装单位以及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高质量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法规要求完成(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配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指导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做到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推进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确保燃气压力管道及液化石油气瓶生产质量安全和充装行为规范。督促指导企业自行组织、委托有关机构或依托“XX特种设备在线”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备查。依托“XX特种设备在线”对企业(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特种设备处负责)
3.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依据“两个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建立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完成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两员”配备,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增压(容)费、开口费、通气费、入网费、清管费、点火费、接驳费等类似明目费用,以及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装置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竞争分局负责)
(八)强化燃气相关标准制定实施。
支持我省相关单位牵头或参与制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强制性标准,加快研制《电动式智能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XX制造”团体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应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燃气器具相关标准宣贯解读,强化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相关标准主体责任,推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技术规范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做好标准实施监督和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标准化处牵头,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警示震慑。
积极开展燃气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网站、新闻客户端、短视频、AAA等载体,积极宣传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警示案例、排查整治要求等内容,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燃气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开展排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名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办公室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产品监管处、特种设备处、合格评定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地方X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燃气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施方案,专题研究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在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深挖细查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各环节风险隐患,实行风险隐患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调配合建设、商务、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果,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实行动态跟踪,全面落实风险隐患闭环管控。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风险隐患逐项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整体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安全管理及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局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X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任务分解。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共同行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按照专项整治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对标对表制定任务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清单化组织实施,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强化工作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商务、应急、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强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X委和政府报告。
(四)强化闭环管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重大风险,落实清单化管控措施,把“细查、严管、重罚、实改”八字要求贯穿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全流程,做到善于发现问题、精于治理问题和勤于解决问题。
(五)强化督导检查。省局将应用数字化系统,动态晾晒各地任务进度情况,将任务完成及时率、完成质量作为省局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以四不两直、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各设区市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2)中涉及生产、销售企业摸底调查情况,自9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3)、《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6月20日、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工作专班。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琼安委〔2023〕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监管处牵头,行政执法局、特种设备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此项工作由质量监管处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配合总局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明确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含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过期的)、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种设备局牵头,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再列出)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强化检验过程管理,认真做好气瓶检验记录和出具气瓶检验报告,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过程漏检、错检,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局牵头,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和“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充装、检验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局牵头,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
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已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未建立信息平台的要及时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管处牵头,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管处牵头,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监管处牵头,认证认可处、行政执法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认证认可处、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
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种设备局牵头,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过程漏检、错检,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种设备局牵头,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行政执法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管处、认证认可处、网监处、价竞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充装企业的监管执法。
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充装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行政执法局牵头,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管处、网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特种设备局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管处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竞局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一瓶一码、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对仍未建立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含气瓶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电子档案)并将数据上传至XX省气瓶管理系统的充装单位,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暂停充装。(特种设备局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管处牵头,认证认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
完善、提升气瓶充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条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严格实施,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种设备局牵头,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配合总局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管处牵头,认证认可处、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加快完善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配合总局完善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的生产、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规规范;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局牵头,标准化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紧修订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标准。
配合总局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器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器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标准化处牵头,质量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办公室牵头,行政执法局、网监处、信用监管处、价竞局、质量监管处、特种设备局、标准化处、认证认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市县局要在当地X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45、12315
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县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各市县局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市县局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局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处、室、局,指导各市县局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X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参加或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市县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X委和政府报告。
(二)压实责任措施。
各市县局要深入领会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
省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市县局专项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各市县局工作专班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四)加强能力保障。
各市县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基层分局、所的力量,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力度,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技术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协助开展风险防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请各市县局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送省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市50条具体落实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X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大型商贸综合体、临街商铺、流动餐饮、农贸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和社会安全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据“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织密安全监管网,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深化城市燃气生命线成果应用,构建智慧燃气管理系统,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落实“八个一律”和“三责任九必须”制度,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足额配备送气服务人员、未与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送气服务人员未取得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培训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和“6个100%”提升改造的,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的,未告知用户用气完毕立即关闭钢瓶角阀,违规向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提供50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的、未要求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的、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用户继续供气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以及对外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我市非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用气瓶相互倒灌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包括集成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八个一律”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餐饮企业在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
“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办法》,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8.
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酒店、民宿、农家院等单位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督促指导用气单位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市教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包括管道气企业入户安检岗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人员接装安检岗在内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指导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检等全过程安全负责;切实担负起入户安全检查责任,建立健全送气服务制度,加强对送气和入户安检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
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主体出资责任,谋划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压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厂站新改扩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
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用地需要。(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鼓励用电。(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持续实施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
1.加快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坚持并完善精准预约、精准施工政企合作机制,聚焦未改造用户和重点整改用户,紧盯无人户、失联户、拒改户,深入推进提升改造攻坚。针对集成灶等改造空间狭小、改造难度大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严格实施统一改造标准,加大技术支持、施工投入和作业人员专业培训,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升改造任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强化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
”提升改造质量监管。对项目施工质量以及采购产品质量强化监督管理,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及施工单位责任,持续巩固提升改造成果。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相关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设完善智慧燃气平台,加强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市区两级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禁止对没有信息标识的气瓶违规充装,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制度,对购气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和销售气瓶编号、购气时间、用气地点及负责配送、安检人员姓名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实行企业合同制管理,确保一线人员稳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推进换证工作,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审批,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按国家要求,对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后,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
积极参与国家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积极参与国家对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及时落实新版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积极参与国家对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的完善,及时落实对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要求。(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
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按国家要求,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按国家部署,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围绕重点任务,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分管燃气安全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区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城市管理委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各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市城市管理委,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2024年6月底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二)压实属地责任。
各区X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区两级工作专班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级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3日前将区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辖区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抄送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为贯彻对宁夏银川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相关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全面加强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深入排查整治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排查整治的重点产品
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连接软管、集成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8类重点燃气器具及配件。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城乡结合部、酒店用品和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大型集贸市场、燃气用品专营商店、五金店等。
(三)排查整治的重点问题
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产品一致性不符;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旧国标产品等。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底数
在上年度开展“排险除患、助企纾困”专项行动、燃气百日行动以及今年年初开展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要坚持拉网查、滚动查,进一步摸清并动态更新家用燃气灶等8类重点燃气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底数(附件1、附件2)。排摸中应注意收集、挖掘燃气用品非法制售线索,积极开展溯源调查。
(二)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指导本市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第76号令的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将辖区内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加强对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场所监督检查
聚焦家用燃气灶等8类重点产品,实施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聚焦城乡结合部、酒店用品和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大型集贸市场、燃气用品专营商店、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和场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CCC管理的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进一步强化认证活动监管。
(四)严厉打击燃气用品相关违法行为
加大对“问题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查处力度,严查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未经CCC认证的、“三无”产品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鼓励举报燃气用品相关违法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符合《XX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情形的举报人,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五)加强违法产品溯源打击
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开展溯源,向上游追溯生产者和经销商,向下追查销售门店,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处。涉及外省市生产和销售单位的,依法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查处。涉及其他领域违法线索的,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六)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广泛开展燃气用品质量安全知识公益科普宣传,对燃气用品生产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质量帮扶,对燃气用品销售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和销售警示,积极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问题“灶、管、阀”,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共治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ZZ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结合辖区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制定科学、精准、有效的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
(二)加强督导督办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专项整治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巡回督导、“四不两直”飞行检查,对监督抽查多次不合格、质量安全隐患比较集中、问题整改不到位和出现敏感舆情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落实专人报送机制,每月20日前向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报送《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月报表》(附件3)和典型案例,11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如遇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市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制定《XX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我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6条措施、我市50条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四全四化”管理,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产品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牵头,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局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报废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种设备科牵头,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
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科牵头,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燃气管理、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科牵头,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
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已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未建立信息平台的要及时建立企业名录。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等企业,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牵头,网监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科牵头,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属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消保科牵头,认证检测科、执法稽查科、网监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燃气管理、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牵头,认证检测科、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
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种设备科牵头,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种设备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稽查科牵头,特种设备科、消保科、质量监督科、认证检测科、网监科、价监科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
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执法稽查科牵头,特种设备科、消保科、质量监督科、网监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特种设备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科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特种设备科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牵头,认证检测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
严格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各县(市、区)局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鼓励各地探索试点液化石油气瓶“一瓶一保”责任保险。(特种设备科、注册审批科按职责分工牵头,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牵头,认证检测科、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优势,开辟“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切实加大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供给,对检验检测发现涉及燃气安全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形势分析,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省特检院XX分院、市检验检测中心及各地系统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应急宣传科牵头,执法稽查科、网监科、信用监管科、价监科、消保科、质量监督科、特种设备科、标准化科、认证检测科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特检院XX分院、市检验检测中心及各地系统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县(市、区)局要在当地X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印发的《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各县(市、区)局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县(市、区)局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和配套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局X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相关科室,指导各县(市、区)局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在当地X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并积极配合燃气管理、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X委和政府报告。
(二)压实责任措施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县(市、区)局专项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各县(市、区)局工作专班要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局应当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市局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3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2)、《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清单》(见附件3)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的23日前报送市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为深刻汲取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指示要求,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和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全省、全市、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落地落实,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市场安全运营秩序,根据南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X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当前燃气安全风险严峻形势时刻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燃气安全风险的紧迫感责任感,盯紧苗头隐患,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结合《南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江县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3〕4号),开展我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市场行为、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企业主体、政府属地、行业监管等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全镇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镇、村(居)“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全面履行主体责任。镇城建办、镇执法办联合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辖区2所天然气分公司、2所液化石油气灌装点工作人员,与村(居)干部共同开展辖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进行全链条拉网式排查,全面排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燃气运输车辆、燃气灶具销售门店、燃气储气设施等,重点排查村社区结合部、自建房、老旧小区、餐饮店、烧烤摊、流动商贩、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超、医院、学校等燃气使用场所,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坚持以查促改、以查代训,加强过程管控,开展“敲门补漏”和整改“回头看”,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燃气、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燃气具、违法建设、项目违规投运、违法充装、违规运输、违章占压、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等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要实行联合惩戒,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问责曝光。
三、排查重点
本次排查的重点为销售、使用瓶装液化气及管道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商住(商超)混合体等重点场所和村社区结合部、出租屋、自建房、老旧小区等集中部位。
(一)经营企业
1.合法从事燃气经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全覆盖开展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监督、针对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设备损坏、管道占压等安全隐患。
3.配备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定期开展线路、管线维护检测、检查维护和安全评估;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书面告知用户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指导、督促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按规定进行备案;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推动非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出租屋、农村经营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开展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5.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用气气源,无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设置液化气充装点。开展液化石油气销售溯源工作,无违规向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密闭空间等特殊场所供应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运输燃气。
6.对餐饮等公共场所,租赁户等重点群体及燃气服务对象通过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张贴安全用气常识、推送安全用气宣传片、发送安全用气提示短信等开展燃气安全用气宣传,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7.对到访不遇、问题隐患突出的居民用户采取“敲门补漏”,实现户内隐患整改“清仓见底”。
(二)使用场所
1.燃气设施(调压站等)、燃气管道(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穿越管道)安装、布置符合技术规范。公共燃气设施和室内管道无锈蚀等现象。
2.不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同一空间内的气瓶与燃烧器满足安全距离。
3.使用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规范连接软管和减压阀。
4.规范安装、维护和检测、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阀等。
5.配齐相应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粘贴消防安全提示,规范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按要求配备使用防静电、防雷、防爆等设施设备。
6.推动非居民用户、出租屋、农村经营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工程建设
1.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无违法转包、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按资质等级依法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2.规模以上燃气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按程序审批及规程操作。
3.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检验。
4.在建燃气工程项目使用合格材料、开展主要管材质量检验,按方案施工。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应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期间落实专人监护。
6.按规定进行建设档案资料备案。
(四)设施设备
1.生产和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
2.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合格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
3.产权单位开展燃气管网设施地理信息测绘,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定期排查整治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4.产权单位对燃气管道老化情况摸清底数,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并制定更新改造实施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5.输配气场站、液化石油气配送点等重点部位规范运行,安全间距、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要求。
6.依法申报开展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2023年7月9日前)。镇城建办、镇执法办、各村(居)对照本次专项行动方案,逐店、逐街、逐片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督促被检查人将现场检查表格(被检查人联)贴在醒目位置。要及时通知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并向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安全承诺。坚持边自查边整改,逐项整改销号,天然气公司要举一反三开展隐患问题朔源排查,并建立防范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二)集中整治(2023年7月20日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紧盯重点对象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原则上随查随改,重点隐患7月20日前整改完成,个别整改难度大、时限长的隐患由各村社区提出专项整改方案,在隐患整改完成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上报。要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厉查处、严肃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见实效。要积极拓宽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促进专项行动工作走深走实。
(三)督查问责(2023年8月20日前)。
镇督查组对各村社区燃气经营企业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情况,将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督导,对存在排查工作敷衍应付、隐患整治推进不力等问题的,采取敦促提醒、全镇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倒逼整改,对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违法行为未查处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推动专项行动工作落实落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社区、镇级单位、燃气公司要深刻汲取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ZZ站位,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专项行动上来,将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城镇燃气行业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本次事故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来抓,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要事来推动,杜绝假排查、虚整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推进专班,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一并排查宣传到位,避免重复扰民。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力有序抓好专项行动推进,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专项行动任务。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社区要紧盯守牢交通运输、旅游、建筑施工、餐饮住宿、城镇燃气、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按照工作排查重点、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专项行动。请各村社区于7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镇城建办。
为深刻汲取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指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市、区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落地落实,切实加强我镇城镇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全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X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深刻吸取“6.21”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根据XX市XX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恩区安委办〔2023〕7号)精神,开展XX市XX区XX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市场行为、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企业主体、政府属地、行业监管等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机构
(一)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成立XX市XX区XX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镇工作组)。
组长:XX委书记
XXX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XXX委委员、人大主席
XXX委副书记
XXX委委员、纪委书记
XXX委委员、组织委员、统战委员、人大副主席
XXX委委员、宣传委员、政法委员
XXX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XX副镇长
XX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XX纪委副书记
XX社会治理办公室主任
XX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XX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XX农民工服务中心主任
XX镇乡村振兴办主任
XX镇X政办负责人
XX财政所责任人
XX镇水务站负责人
XX镇市场监管岗位负责人
XX镇文广岗位负责人
XX镇民政岗位负责人
XX镇农综岗位负责人
XXXX小学负责人
XX卫生院负责人
XX镇应急办负责人
XX镇交管站负责人
XX镇X政办工作人员
XX镇乡村振兴办工作人员
XXXX市紫扬燃气公司XX片负责人
XX花丛派出所所长
各村(社区)包村领导、驻村干部、支部书记、网格员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何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排查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为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XX市XX区XX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督查组(以下简称镇督查组)。
组长:XXX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员:XX纪委副书记
XX纪委委员
督导组采取明察暗访、情况反馈等方式,督促指导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整治工作。督导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领导本组工作,带队检查、定期听取、研究本组工作情况。
四、排查重点
本次重点对使用管道燃气的各村(社区)燃气用户,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医院、学校、宾馆、出租屋、餐饮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气灶具销售门店等重点燃气使用场所。
(一)经营企业
1.合法从事燃气经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全覆盖开展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监督、针对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设备损坏、管道占压等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群众安全投诉信息;定期开展执行情况考核,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
3.配备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定期开展线路、管线维护检测、检查维护和安全评估;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书面告知用户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指导、督促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按规定进行备案;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推动非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出租屋、农村经营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开展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5.对餐饮等公共场所,租赁户等重点群体及燃气服务对象通过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张贴安全用气常识、推送安全用气宣传片、发送安全用气提示短信等开展燃气安全用气宣传,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6.对到访不遇、问题隐患突出的居民用户采取“敲门补漏”,实现户内隐患整改“清仓见底”。
(二)使用场所
1.燃气设施(调压站等)、燃气管道(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穿越管道)安装、布置符合技术规范。公共燃气设施和室内管道无锈蚀等现象。
2.不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同一空间内的气瓶与燃烧器满足安全距离。
3.使用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规范连接软管和减压阀。
4.规范安装、维护和检测、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阀等。
5.配齐相应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粘贴消防安全提示,规范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按要求配备使用防静电、防雷、防爆等设施设备。
6.推动非居民用户、公寓、出租屋、农村经营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7.生产和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
五、责任分工
见《全镇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任务清单》(附件2)
六、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2023年6月23日-7月5日)。各行业部门,村(社区)立即开展本辖区内全覆盖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回头看”,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督促被检查人将现场检查表格(被检查人)贴在醒目位置。坚持边自查边整改,逐项整改销号。
(二)集中整治(2023年7月25日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紧盯重点对象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原则上随查随改,重点隐患7月25日前整改完成,个别整改难度大、时限长的隐患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在隐患整改完成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要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厉查处、严肃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见实效。
(三)督查问责(2023年8月18日前)。镇督导组对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存在排查工作敷衍应付、隐患整治推进不力等问题,采取敦促提醒、全镇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倒逼整改,对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违法行为未查处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推动专项行动工作落实落地。
(四)巩固提升(2023年8月30日前)。
认真总结燃气整治专项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梳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治理成效、存在不足、典型做法以及推进过程中发现的线索问题、处置建议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动过程、上报成果、突出问题、重点难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充分运用专项行动成果探索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序引导广大燃气用户提升安全意识、培养良好习惯,自觉落实个人法定责任,筑起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大防线。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镇级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区)、燃气经营企业要深刻汲取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ZZ站位,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专项行动上来,将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城镇燃气行业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本次事故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来抓,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要事来推动,杜绝假排查、虚整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镇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包片、驻村领导包村、驻村干部包社、村社干部包户的包包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各村(社区)同部门协同,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派出所、交管、学校、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区分不同排查对象,开展联合排查,力争一次排查到位,避免重复扰民。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力有序抓好专项行动推进,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专项行动任务。
(三)强化逗硬惩戒。坚持以查促改、以查代训,加强过程管控,开展“敲门补漏”和整改“回头看”,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燃气、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燃气具、违法建设、项目违规投运、违法充装、违规运输、违章占压、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等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要实行联合惩戒,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问责曝光。
(四)注重工作实效。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监督检查,按照工作排查重点、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工作推进。强化举一反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盯紧守牢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餐饮住宿、城镇燃气、矿山、危化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
为深刻汲取XXXX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指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和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全省、全市、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落地落实,切实加强XX镇城镇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X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燃气行业领域ZZ理论学习贯彻不到位、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燃气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当前燃气安全风险严峻形势时刻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燃气安全风险的紧迫感责任感,盯紧苗头隐患,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紧扣《巴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巴中市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市安委〔2023〕8号)、《南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江县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发〔2023〕4号)文件精神,开展XX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市场行为、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行业监管等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成立XX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组长:XXX委书记
XXX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XXX委委员、人大主席
XXX委委员、纪委书记
XX组织统战委员
XX宣传政法委员
XXX委委员、副镇长
XX副镇长
XX副镇长
成员:各村(居)“两委”干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燃气经营企业瑞博公司负责人。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于建管办,由杨青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邓科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开展,收集汇总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督促村两委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城镇燃气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落实燃气安全检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责,带队深入一线开展本辖区城镇燃气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督查检查。对城镇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进行全链条拉网式排查,全面排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燃气运输车辆、燃气灶具销售门店、燃气储气设施等,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二)检查组成员要严格检查,督促整改
坚持以查促改、以查代训,加强过程管控,开展“敲门补漏”和整改“回头看”,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燃气、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燃气具、违法建设、项目违规投运、违法充装、违规运输、违章占压、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等行为。
四、排查重点
本次排查的重点为销售、使用瓶装液化气及管道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商住(商超)混合体等重点场所和出租屋、自建房、老旧小区等集中部位。
(一)经营企业
1.合法从事燃气经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全覆盖开展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监督、针对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设备损坏、管道占压等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群众安全投诉信息;定期开展执行情况考核,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
3.配备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定期开展线路、管线维护检测、检查维护和安全评估;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书面告知用户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指导、督促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按规定进行备案;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推动非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公寓、出租屋、农村经营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开展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5.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用气气源,无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设置液化气充装点。开展液化石油气销售溯源工作,无违规向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密闭空间等特殊场所供应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运输燃气。
6.对餐饮等公共场所,租赁户等重点群体及燃气服务对象通过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张贴安全用气常识、推送安全用气宣传片、发送安全用气提示短信等开展燃气安全用气宣传,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7.对到访不遇、问题隐患突出的居民用户采取“敲门补漏”,实现户内隐患整改“清仓见底”。
(二)使用场所
1.燃气设施(调压站等)、燃气管道(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穿越管道)安装、布置符合技术规范。公共燃气设施和室内管道无锈蚀等现象。
2.不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同一空间内的气瓶与燃烧器满足安全距离。
3.使用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规范连接软管和减压阀。
4.规范安装、维护和检测、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阀等。
5.配齐相应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粘贴消防安全提示,规范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按要求配备使用防静电、防雷、防爆等设施设备。
6.推动非居民用户、公寓、出租屋、农村经营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工程建设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应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期间落实专人监护。
2.按规定进行建设档案资料备案。
(四)设施设备
1.生产和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
2.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合格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
3.产权单位开展燃气管网设施地理信息测绘,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定期排查整治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4.产权单位对燃气管道老化情况摸清底数,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并制定更新改造实施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5.输配气场站、CN站、N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重点部位规范运行,安全间距、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要求。
6.依法申报开展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2023年6月24日—6月30日)。工作组整合力量,统筹相关办公室、村(社区)、燃气经营企业及物业等,发动社会及人民群众,既要对照本次专项行动方案,逐店、逐街、逐片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工作,也要聚焦餐饮经营、老旧小区等排查出的燃气隐患整治情况,针对性开展“回头看”,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督促被检查人将现场检查表格(被检查人联)贴在醒目位置。要及时通知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并向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安全承诺。坚持边自查边整改,逐项整改销号,同时要督促燃气企业举一反三开展隐患问题溯源排查,并建立防范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二)集中整治(2023年7月20日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工作组要紧盯重点对象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原则上随查随改,重点隐患7月20日前整改完成,个别整改难度大、时限长的隐患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提出专项整改方案,并在隐患整改完成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要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厉查处、严肃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见实效。要积极拓宽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促进专项行动工作走深走实。
(三)督查问责(2023年8月20日前)。工作组将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存在排查工作敷衍应付、隐患整治推进不力、执法处罚“宽松软”等问题的,采取敦促提醒、警示约谈等方式倒逼整改,对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违法行为未查处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推动专项行动工作落实落地。
(四)成果转化(2023年8月30日前)。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梳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治理成效、存在不足、典型做法以及推进过程中发现的线索问题、处置建议等。建管办要对行动过程、上报成果、突出问题、重点难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充分运用专项行动成果探索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序引导广大燃气用户提升安全意识、培养良好习惯,自觉落实个人法定责任,筑牢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管理防线。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深刻汲取XXXX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ZZ站位,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专项行动上来,将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城镇燃气行业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本次事故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来抓,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要事来推动,杜绝假排查、虚整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推进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力有序抓好专项行动推进,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专项行动任务。
(三)注重工作实效。要紧盯守牢交通运输、旅游、建筑施工、餐饮住宿、城镇燃气、危化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按照工作排查重点、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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