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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十八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大任务,这既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卷宗中心主义”的纠偏,更是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公检法业务关系,这也必将有助于切实保证公正、提高公信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一)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2013年以来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提出和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直接动因,是对各界吁求避免冤错案件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另外,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施行,特别是其中关于刑事审判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规定,为人民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概念 《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应有之义,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人民、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保障每一个司法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的挑战 (一)诉讼任务加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带来的首要挑战便是诉讼任务的加重。一是对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需要兼顾公诉审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尤其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将变得更为关键。“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说到底,庭审就是打“证据仗”,庭审过程将更具对抗性和不可控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出庭任务及压力也就随之增加。二是诉讼监督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