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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是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关乎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有的债权人仍会碰到对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形,这就是民事争议解决的“临门一脚”出现了偏差,可能致使胜诉当事人“空欢喜一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受到损害。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促使法院依法规范文明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的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包括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5.9万余件,其中依职权监督的占比逐年攀升,反映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能动性不断增强。但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难题,制约了监督效果的发挥。
首先,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范围模糊。《监督规则》界定了依职权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以下情形,分别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已生效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但这几种情形本身的弹性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分歧。例如,关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又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如何认定、怎样才符合“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标准,各地适用标准还不统一。其次,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保障。执行检察监督区别于法院上下级的内部监督,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促使法院纠错。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但二者没有法律强制力,法院是否回复、是否按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