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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阴阳合同”需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行业都不能成为税收“灰色地带”。新业态、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是当前危害税收征管刑事犯罪的特点之一。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根据《解释》,以签订“阴阳合同”形式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将适用刑法第201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逃税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公众而言,“阴阳合同”并不陌生。近年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和电商领域的一些典型案件,常常涉及公众人物且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宗交易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在明,一份在暗。一般来说,金额较小的“阳合同”摆在明面上,据此金额纳税;金额较大的“阴合同”由双方私下持有,不走账,也就不用纳税。“阴阳合同”不仅给合同双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对合法交易、诚信履约的信心,需要依法加强治理。
治理“阴阳合同”为什么难?这是因为,“阴阳合同”一般在民事私主体之间缔结,知情范围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大,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此外,涉税案件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某些罪名认识上的分歧也给案件的定罪量刑增加了难度。此次《解释》将纳税人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认定为逃税,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