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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X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已经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是法治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厘清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定位是实现科学立法的逻辑起点,直接决定了该法的立法模式、思路及内容选择等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法展现我国公权力运行的ZZ优势和制度优势,顺应检察公益诉讼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反映新时代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实践表明,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依法履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实现了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监督制约闭环。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不是检察机关“大包大揽”、代行其他部门职权,而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在公益保护领域实现X领导下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实践中,检察机关把审前定位为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主要阶段,不局限于审判程序,着力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审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具有独立的督促履职功能和独特的程序价值。检察机关坚持审前监督与提起诉讼相衔接,以审前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为优先目标,开展磋商、发布检察建议等构成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主要办案方式及有效结案形式,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以审前程序作为办案主阵地的特有属性。检察权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嵌入诉讼程序的方式作为保障,能够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优势。依托于诉讼程序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