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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符合新业态特点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确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享受包括医疗、工伤保险等一系列待遇,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中华全国总工会2023年发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表明,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一系列难题需要解决,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难题。
传统劳动关系是在劳动法指导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和报酬,具有从属性和管理关系。而劳动就业灵活化是新就业形态主要特征之一,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等特点,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新挑战。一是劳动关系的原有属性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动关系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主体上的从属性、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客体的相对单一性。在传统劳动形态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劳动关系的这三个属性,但是在新就业形态中,这些属性则被大大弱化了。比如网约车司机既可以在A平台接单,也可以在B平台接单,工作时间也可以自主决定,平台对于司机的管理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如果依据原有的三个原则标准,很难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二是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企业在明确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观意愿不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便捷,服务交易成本较低,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方便,也极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如果强行依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来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可能造成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也可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流程。三是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