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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行政问责试行方案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十二五”及以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两区”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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