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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汉)/2025 年/3 月/28 日/第 007 版综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
(2025 年 3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X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农田水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农田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作主体责任,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
政府工作目标,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
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干渠、支渠、斗渠、排水工程及其渠系建筑物等农田水利工程履行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
田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水行政、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农田水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
计划,统筹协调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