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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2025 年/1 月/17 日/第 005 版文件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2 年 1 月 7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公布 2012 年 5 月 21 日河南省
人民政府令第148 号第一次修改 2018 年6 月27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
号第二次修改 2024 年 12 月 28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9 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 调整和执行,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当遵循“ 科学定价、有利民生,公平负担、保障运行,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促进投资、持续发展”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相关配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一般实行政府定价,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按照《河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
执行。
非农业用水中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向自然河道调节供水、
无特定受益对象的可以不确定价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同一水利工程向同一区域供水的,农业用水价格应当低于非农业用水价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统一制定和调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定价:
(一)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的;
(二)同一水利工程向同一区域不同类对象供水的;
(三)不同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的。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供水业务准许收入为基础,按照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依法应缴纳的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