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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2025 年/8 月/19 日/第 B03 版法治视点
延安税务规范推进强制执行成效明显
本报记者 陈显信 通讯员 张继承 谷雪梅
延安税务部门通过规范强制执行流程、深化司法协作和严把文书关口,推动执法人员按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税务执法,成功追缴欠税及滞纳金 5000 余万元。
“ 您因为名下公司欠税被限制出境了。” 近日,陕西延安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出境时被出境管理人员告知。高某立即回公司,与财务人员一起联系税务部门,积极补缴欠税和滞纳金。
据了解,高某的公司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欠缴税款 500 余万元。阻止出境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实施欠税管理的举措。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除了阻止欠税人出境,税收征管法还赋予税务机关多项打击逃避税行为的职权。如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等税收保全措施。第四十条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践中,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存在“ 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 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针对有关问题,通过规范强制执行流程、深化司法协作和严把文书关口,推动税务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成功追缴欠税及滞纳金 5000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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