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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2024 年/1 月/5 日/第 005 版法治政府专刊
确保所立之法行得通真管用得民心
陕西省司法厅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工作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本报通讯员 石国锴
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
护才能实现。
那么,怎样实现对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陕西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立法是基础、是关键、
是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陕西省司法厅立足实际、贴近民生,全力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工作,为美丽
陕西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立法按下“ 快进键”
“ 修订这个条例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兼顾湿地自然资源属性,不能仅强调单个部门的要求,必须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理念,强化对湿地的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回忆起《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之初的考虑,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一级调研员易徽说道。
而在此之前,对于修订该条例,有关部门均提出了不同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为此,省司法厅多次组织召开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围绕争议焦点,找准立法项目均衡点,确保所立之法行得通、真管用、得民心。
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是指导行政立法工作的“ 风向标”,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
陕西省司法厅紧扣全省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回头看” 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着眼生态环境领域所急所需,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提出立法项目设立建议。
据统计,近三年,陕西省司法厅提出涉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项目建议共计 21 项。省本级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数量连续占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总数的 33%以上。
在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周沐军看来,正是得益于年度立法计划的“ 倾斜”,全省才得
以快速搭建起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 四梁八柱”。
在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工作中,陕西省司法厅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举措入法入规。
自 2018 年起,陕西省司法厅先后完成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
条例》等 32 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 立改废” 任务。
构建一体化保护的制度体系
“ 仅对天然林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应当加入修复的内容,才能更好把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有机统一起来,最大限度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 在制定《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过程中,陕西省司法厅会同省林业局在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和深入调研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