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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日报(汉)/2025 年/11 月/4 日/第 003 版要闻
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推进力度。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完善城镇居民老旧住宅小区电
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服务价格、电动车及其电池销售市场的
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