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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日报/2025 年/10 月/18 日/第 004 版公告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 22 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 年 9 月 26 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督查协调机制,制定规划、建设方案,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基础设施,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人
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
修的监督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巡查巡护、隐患排查、先期处置及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村(居)民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和宣
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充电,遵守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要求,并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