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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2025 年/11 月/27 日/第 005 版文件
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5 年11 月26 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
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
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担
电动自行车火灾扑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
制造业行业管理,指导督促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装、非法改装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价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
运输、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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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
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
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等产品。
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销售者、维修者应当销售、使用质量检验合格、
符合相应标准的零配件,销售、维修时不得改变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
第九条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非法改装行为:
(一)安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二)改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槽盒、外设蓄电池托架等;
(三)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其他改装行为。
禁止购买、驾驶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即时配送等服务的经营者、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对员工进行消防
安全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