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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报/2024 年/2 月/6 日/第 002 版要闻
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推动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国新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实录摘登
本报记者 王世雅 整理
2 月 4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应急管理部X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黄锦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X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X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创造性地提出“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煤矿作为传统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 2000 年、2005 年先后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对预防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2020 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改革,2021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原则要求和具体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2023 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为把X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予以细化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整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起草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影响深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职责,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会同司法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广大煤矿企业落实好《条例》相关规定,也诚恳地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助推《条例》贯彻落实,大力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也要曝光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使《条例》为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真正发挥作用。
封面新闻记者:《条例》是在整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起草的。请问《条例》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作出了哪些规定?
黄锦生:当前煤矿领域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固化下来,从完善体制机制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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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条例》强化了煤矿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关闭等“ 全链条” 安全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教育培训、劳动待遇保障、安全设施和设备、危险作业等方面进行“ 全方位” 规范;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夯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X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澎湃新闻记者:安全生产工作“ 关键在基层,见效在末梢”。请问《条例》在解决基层监管
不到位的问题上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周德昶: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关键要压实基层的监管责任。当前,有个别地方政府对没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违规下达煤炭保供计划。有些基层政府对辖区内煤矿的非法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 《条例》强调,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X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
一是防止漏管失控,明确监管主体。《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每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确保 “ 矿矿有监管”。 同时, 为了防止各部门间推诿扯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强调安全保供。当前,一些地区和煤矿安全保供的任务、压力比较大,但是保供是在安全条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不能笼统地讲“ 千方百计增产保供”“ 为了增产保供千方百计”,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带“ 病” 保供,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一旦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责任的理由。对此,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一旦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领导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作用, 查处打击非法煤矿。 非法煤矿是安全生产的 “ 毒瘤”“ 定时炸弹”“ 地雷”,一个地方有没有非法煤矿,特别是有没有非法小煤矿,谁最清楚?基层县里、特别是乡镇的同志最清楚。对此, 《条例》规定了基层政府发现、制止、查处、打击非法煤矿的责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条例》在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下一步应急管理
部将如何推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王宛生: 2019 年 11 月 29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ZZ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立法机构的指导下,全力推进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在对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 1+5” 应急管理法律骨干框架。“ 1” 就是应急管理方面综合性法律,“ 5” 就是 5 个方面的单行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灾害防治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在整个大框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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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又划分了安全生产、消防救援、自然灾害防治三个子法律体系。
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以安全生产法为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单行法律法规为骨干法。2021 年,安全生产法已修改完成,夯实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条例》颁布施行后,将成为煤矿安全领域的骨干法规,今年我们还将根据《条例》 ,启动一批煤矿安全领域部门规章的配套修订工作;同时,我们正全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订工作,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列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正在按立法程序开展审查;矿山安全法修改已起草形成初稿,正在积极开展征求意见、调研、修改完善等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全力以赴,持续发力,加快建设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南方都市报记者:近年来,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反映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还存在薄弱之处,请
问《条例》在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黄锦生:近年来,有些发生事故的企业,都接受过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也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有些甚至是前一天刚检查,第二天就发生事故。这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过低的内因,也有部分监管监察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执法“ 宽、松、软、虚” 的外因。
对此, 《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重点监察。同时规定,对地方政府及监管监察部门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辖区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接到举报不及时处理、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瞒报和谎报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些“ 刀刃向内” 的措施,着力解决监管执法“ 宽、松、软、虚” 的问题,切实提高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光明日报记者:《条例》的出台将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请介绍一下《条例》的总体思路及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迅:为贯彻落实X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科研机构的意见,研究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修改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去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今年 1 月 24 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
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X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这些思路主要体现在《条例》以下制度中: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查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