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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日报/2025 年/2 月/27 日/第 006 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灵活就业者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 号) 、《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国办发〔2016〕7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事个体
经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如自由撰稿人等自雇用人士的自由职业者) 。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者可自愿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时必须承诺其不是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与任何用人
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